据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我认为我方可以向税务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局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厂家可以据此抵扣已向我方开具的蓝字增值税发票中的销项税额。但厂家认为,由于国税发〔1993〕154号文没有明令废止,所以销售额和折扣额没有开在一张发票上,他就不能抵扣折扣额部分的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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