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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事业单位下月要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否则挨罚

 陈红伟 2011-08-22

郑州事业单位下月要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否则挨罚

2011年08月20日10:27郑州晚报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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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根据拖欠时间的长短,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要求9月1日起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力争年底前将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首次参险的单位缴费的基准费率为0.5%

按照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照国家规定,这些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国家、省、市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未按要求参险的单位将被罚款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1年1月1日前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及执行。

如果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统一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办理工伤确认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当时已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始认定结论及档案、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确认手续后的,可持确认手续等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此外,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待遇,按当时的规定、标准、渠道支付,之后发生的待遇,按《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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