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务派遣争议中相关法律问题

 原来我是爱书人 2011-08-22
劳务派遣争议中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宋立颖律师  北京
 
在我国用工形式中,有较多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公司派到实际用工公司,在履行派遣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较多的争议与纠纷,根据笔者代理过一些劳务派遣纠纷的案例,现主要对劳员被退回或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做简单分析。
 
1、劳务派遣各方法律关系的认定
争议发生以后,很多劳动者一直很难弄清楚自己到底在为谁工作,是与哪一方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上述问题主要涉及法律对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按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对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上已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劳动法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一方主体。
 
2、被劳务派遣员工能否被辞退或解雇?
 
在法律上已明确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用工单位辞退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而是用工单位能否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以及何种情形下可以退回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劳动者没有上述情况的出现,用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3、被派遣员工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员工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被派遣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派遣劳动者依据第3项相应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为了避免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互相推诿责任,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