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 (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需要区分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对生产活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当然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3)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也就是科研后勤人员排除在外。 (4)准予加计扣除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必须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能同时有其他用途,如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如政府拨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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