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无刹车痕迹,车子亦未撞栏杆
根本就不该认定为交通事故
该判决的焦点争议在于,这个事件到底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只有构成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侵权,由于存在交强险,以及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主有可能存在无过错责任,王老太才可能起诉许云鹤侵权,获得赔偿。
要认定“交通事故”,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其构件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意外造成王老太人身伤害没有任何疑问,但在这起案件中,如何能认定这是“由许云鹤车辆造成”的一起交通事故呢?
有人提出,在道路交通诉讼中、尤其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为了保护弱势一方,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由被指控的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限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次才能使用,在连碰撞与否都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显然不能适用。…[详细]
还有人提出,法院是依据“高度盖然性”来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所谓“高度盖然性”,按最高院规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然而,本次事件中,虽然许云鹤无法证明没有发生碰撞,但王老太一方同样不能证明发生了碰撞,证据谁也压不倒谁,何谈“高度盖然性”呢?…[详细]
在判决书里,法院用来认定交通事故的方法,则是事件中最让人诟病的——“假设未发生碰撞,但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显然,这纯粹只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且可以说是过度利用了自由心证。
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是否交通事故呢?其实,根据民法的通行原则就是最正确的,“谁主张、谁举证”,王老太虽然确实是“在道路上”“意外”“受伤”了,但只要她不能证明是许云鹤的车辆造成的,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这与网友们说的“无罪推定”虽然不同,但还是有相似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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