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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要创新——发挥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三大制度优势

 亿万财翁 2011-08-25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要创新——发挥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三大制度优势  

2011-05-21 07:39:06|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产业化  合作经营  机制创新  农业  制度优势   |字号 订阅

黄祖辉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CARD)院长、教授

  

 一、创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基本特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效率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化营运、企业化管理和一体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要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中介、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农业纵向一体格局体系与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理念与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 推进农业的纵向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提高,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

 2、传统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公司+农户)的意义与局限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始被政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且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中最具主导性的是“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或者说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进程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并不是很协调,主要表现为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具体地说,当市场竞争迫切需要农业朝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时,我国的农业组织体系或者说农业经营体系并不完备。主要的原因是,改革以后,我国村集体经济普遍弱化与虚化,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处于空白状态,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在大多数地方是徒有虚名或名存实亡,这使得许多村集体在“统”的方面的功能,或者说在服务农户方面的功能,没能得到有效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只能是“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成为主导模式。尽管“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对于解决农户农产品“卖难”问题,对于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不能说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主要的局限性,一是公司(龙头企业)与众多分散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二是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龙头企业)与农户仍称不上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两个利益主体,因而两者的关系比较脆弱,一旦政策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两者很容易出现分离或不合作行为。三是这种模式是以工商资本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工商资本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既发挥着为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提高农产品加工、流通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与农户的利益结合不紧密,与农户之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企业资本强势和生产农户弱势之间的不对称问题。近期中国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 “双汇瘦肉精”事件,尽管主要与食品安全监测、监管不力有关,但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体系来分析,也与“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化模式的局限性有密切关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如何在传统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公司+农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已成为我国农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创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思路

 创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基本思路是: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以农户为基础,以合作社为平台,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使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三大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和有机整合,形成农户、合作社、企业共赢、 ‘三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 。
        1、在产业化经营中鼓励“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 ”模式发展,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发挥农户经营、 合作经营与公司经营三大制度的优势,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模式。
       与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相比, “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 ”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一是公司(企业)通过合作社这一主体来管理广大农户(社员) ,可以大大降低公司(企业)直接与分散农户打交道的成本。二是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公司(企业)和农户的连接空间很大。比如,公司(企业)和农户可以共同入股合作社,这就既可以使公司(企业)通过购销合同或技术扶持等机制来稳定上下游关系, 又可以通过股权这一利益纽带,深化公司(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三是通过合作社为农户(社员)的多种服务,可以形成“生产分散在户、服务统一在社”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形态和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简言之,这一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使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的公司 (企业) 与农户的利益机制更为紧密, 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这三种经营制度有机结合,制度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2、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鼓励土地的“统租再包” ,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深化,不仅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能突破分散化和小规模农业的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农村土地村集体所有,农户长期承包经营的制度,这一土地制度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利和收益权利,但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由于人多地少,户均承包的土地规模普遍不大;二是单个农户收入往往有限,对土地投入普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样的农业经营格局就很满足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竞争的要求,而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统租再包”,则有可能破解这一难题。
       所谓土地的“统租再包”,是指对农村土地的统一租赁和再次承包。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村组织统一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然后按一定的价格和租期,统一租赁给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则根据产业发展或基地建设的要求,对租赁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整理和基础设施投入,然后将土地或大棚再次承包给农户或合作社。但这时的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公司(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在“统租再包”模式下,公司和农户或合作社的关系比较紧密,双方可以获得共赢。
       一方面,在土地“统租再包”制下,农户并没有丧失他的土地承包权利,而仅仅是转让了一定年限的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产权的再分离,即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租赁者。从这一意义上说,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与完善,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和价值是:中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不仅仅具有债权的属性,同时还具有物权的属性;我们可以在不改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使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另一方面,在“统租再包”制下,通过对统一租赁来的土地进行重新整理、规划以及租赁者(公司企业或经营大户)的投入加大,农业小而散和投入不足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如此,在此基础上将土地再承包给有能力的农户经营,则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优势仍然能得以发挥。并且在这种模式下,分散、单个农户经营时在技术和营销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也可以通过依托租赁者(公司企业或经营大户)或合作社服务而得以解决。
       3、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农业,同时引领、扶持、反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这是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上台阶、提水平的重要关键。
       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对合作社、对农户的引领、扶持和反哺作用,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路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不很相同。首先,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家庭经营与农业合作经营几乎是相互相存的, 可以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孪生体。而在我国,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合作制的异化发展和失败教训,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演变走了很大的弯路,以至于我们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一直是忧心忡忡。从 1978 年恢复农业家庭经营体制后的相当长时间内, 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一直没能得到相应的发展,成了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真空地带” 。其次,国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通常由农民合作组织引领和推动,它既可以是合作社直接向产后延伸,又可以是作为中介载体,代表农民与下游公司(企业)建立稳定的纵向一体关系。而在我国,由于农民合作组织的长期缺失或力量薄弱, 农业龙头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很显然,如果没有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应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很难引领和支撑整个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这就有必要建构均衡协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因此,除了政府要大力鼓励与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农业,扶持和反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就很重要,这不仅能够弥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不足,创新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民合作组织制度,而且对于农业龙头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发展,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上水平和与国际接轨,都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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