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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怎么得罪了丈母娘?

 竹影清风JYF 2011-08-28
《婚姻法》 怎么得罪了丈母娘?

2011-08-22 0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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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6日 04:39 法制周报 王学堂

8月13日,最高法院一纸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引发了社会新一轮的焦虑。特别是其中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媒体解读为“丈母娘不高兴”条款。
  从原来的“结婚可以不买房只要摆平丈母娘”到今天的“丈母娘不高兴”,我们看到了时下民众对生活的无奈、对房产的依赖和对婚姻的焦虑。婚姻是什么?是一种夫妻的情感生活。但时下的婚姻,我们看到,除了情感因素,人们更多考量的是财产等外在因素。我们看到,婚姻契约理论事实上已经占据了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且已经为立法和司法所确认。正如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所讲,“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这次修正一改原来的“婚前财产可转化为共有、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度,而确立了“婚前法定个人所有,婚后财产约定优先”制度。一些妇女所坚持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被无情击碎,导致这一较为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最终被摒弃。一个妇女嫁到男方家辛辛苦苦一辈子,遇到了变心的男人,她理论上完全可能会空身出门!
  婚姻不完全是契约,婚姻也不完全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婚姻是事关家族、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大事!我们看到,现行的婚姻立法已经摒弃了原有的一些好的传统,特别是放弃了对感情因素的珍视,而将更多放在了婚姻财产的“定纷止争”上,这无疑是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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