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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顶风违令 培训班,躲着多少“名师”?

 sycuichen 2011-08-31

 2011-08-31 13:49:42

  法律身份模糊,管理需要法制

  早在2009年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言人就表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要坚决反对,这是教育部非常鲜明的态度”,而“有偿家教”就包括“擅自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这种形式。

  然而只发禁令似乎成效不大,北京人大附中副校长沈献章说道:“不排除人大附中有个别老师到培训机构上课,但只要没人举报,学校就不会知道。就算有人举报,如果老师矢口否认我们也没办法,毕竟这也不违法,我们总不能去调查。”

  提起“法”,许多国家对于公立学校教师能否兼职都有一套管理办法。德国、日本将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以《公务员法》规定其是否可以兼职,德国各州还有《学校法》作为补充。由于担心教师兼职时的行为会损害公务员职责或声望,德国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公立学校教师兼职”,对允许的情况给予明确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说明。而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虽然允许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兼职或从事其他有关教育事务,但前提是“不妨碍完成本人工作”。美国则借助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来许可或限制教师兼职,由于担心教员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所以美国不允许教师在外兼职,否则会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

  我国公立学校教师在某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但却不属于公务员;在管理上主要实行聘任制,但又不是雇员。当下,中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模糊,让其是否拥有兼职权难以被明确。教育部门虽下发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禁止教师兼职,但由于补课市场需求刺激,社会监管难度大,学校管理实施脱节,没有相应的约束和处罚措施,禁令常常成为一纸空文。沈献章表示,过去人大附中在职教师兼职被发现后,一般只采取大会点名曝光和批评教育的方式”。2008年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中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内容,但这并非禁止性而更像号召性条款,加之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希望从师德层面限制在职教师兼职似乎不甚有效。

  要解决好公立学校教师兼职问题,有关专家呼吁首先应确定好教师的法律身份、权利和义务,定位好教师与政府、学校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兼职问题不仅事关师德建设,也应纳入法制轨道,这样才能实现教师兼职的法制化、制度化和有序管理。(通讯员汪莹 记者 练玉春)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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