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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违法建设施工车辆

 童言无忌之决胜千里 2011-09-01

查扣违法建设施工车辆

及运输建筑材料车辆的处理规定

 

为切实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及保障市容环境,进一步规范查扣车辆处理程序,经局务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查扣的施工车辆及其他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需按规定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因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对辖区内部分区域查扣车辆有特别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由执法人员在本局辖区范围内,于执法过程中在违法现场查扣的各类施工车辆及运输建筑材料车辆。

第三条  查扣车辆处理,原则上由收费窗口按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车,应由各中队(夜间组由直属中队)先作询问笔录,在处理表上填写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局长签批。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车罚款数额需减免或提前放行的,由局长签批。其他查扣车辆罚款数额需减免或提前放行的,由分管领导签批。罚款金额应在签批内容中明确体现。

第五条  滴洒漏车辆,暂扣3日,农用车型车辆(核定载重2吨及以下)并处罚款500元,东风车型车辆(核定载重2吨以上)并处罚款800元。

第六条  对未能出示建设业主的合法审批文件复印件的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车,暂扣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简易搅拌机械,一律不予放行。

第七条  对运载水泥砂浆的车辆,暂扣7日并处罚款3000元。

第八条  对未能出示建设业主的合法审批文件复印件的运载砂石土、砖头、模板、钢材建筑材料的拖拉机、农用车等车辆,暂扣3日并处罚款500元。挖掘机、铲车、推土机、吊车等施工车辆,暂扣3日并处罚款3000元。

第九条  本规定中暂扣日期包括车辆扣留当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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