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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违法建设的公告

 A探索者 2014-03-10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禁止违法建设事项公告如下:
    1、凡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批准,私自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否则将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2、对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违法建设的房屋,在实施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4、加强对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超载、抛洒、无牌无照、营运手续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农机、城管等部门依法扣留核查,并予以从重处罚。
    5、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的管理。严禁建筑材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混凝土、水泥、钢筋、沙石、红砖、砌块等建筑材料,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6、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的管理。凡使用不规范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机械,由主管部门依法查收、扣押。因实施违法建设出现建筑安全事故的,由房屋建设方和施工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
    7、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凡向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施工的单位,一经发现,不予年审,并且降低直至吊销施工企业资质。
    8、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批准、参与、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欢迎全市广大群众对严格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鼓励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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