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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红蜘蛛的收藏夹 2011-09-02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5、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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