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 税务登记 1. 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规定填写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目前,我市国、地税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由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办证;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国、地税税务分局(所)或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昆山地税已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办理期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 附报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提供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4) 公司章程; (5)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9)房屋、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 怎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1)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注2)须至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办理;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变更的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请至主管税务机关或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同时办理发票专用章、税控机更名。 注1:需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表更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名称;2.法人、地址;3.经济类型;4.经营范围;5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变更。 注2: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名称;2.法人、地址;3.经济类型;4经营范围。 3.怎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机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4.怎样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如何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石勇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共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设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税务事项。 6.办理税务登记时对银行账号管理有什么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了怎么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平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8.如何进行税源登记?税源发生变化如何申报? 税源登记是在税务登记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并如实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将进行税源普查,纳税人的房屋、土地和车船等方面发生变化时,须自行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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