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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汇编

 秋水伊人hlj 2011-09-08

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汇编  

2007-01-26 11:45:44|  分类: 税收法规 |  标签: |字号 订阅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2OO5 年1 月1 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OO5 年3 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146号)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①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②企业购进的通用设备包括电脑与打印机,只能抵扣一套,通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③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为“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额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换算不含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④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发票必须一并在同一申报期内拿到分局审核,否则通用设备的进项不能抵扣。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粤国税发[2003]52号)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二)纳税人取得违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关于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关于取得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凡防伪税控认定系统发现“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五种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
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发函,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结果为“查无此票”、“查列此户”、“该企业未在我局领购过该发票”、“注销企业”、“走逃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关于顺德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发[2003]115号)

(三)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票规定
对于本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因开票方填写方法上有问题,而导致发票票面购货方或销货方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码以及收款人姓名等不全,或者金额、税额计算错误而不予抵扣的,由分局管理股经办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退票审批表》(一式一份,见附件)层报股长、分局长批准后,予以退票处理(经证实虚开发票的除外)。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146号)
二、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运输发票抵扣类型:
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
2、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
3、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87号)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
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87号)
(三)对运输发票填写要求:
从2004年 7 月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4、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四)运输发票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最迟不应超过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8号)
(六)运输发票信息采集:
1、从200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同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征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由主管税务局追回已抵扣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
(七)运输发票盖章规定:
1、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发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2、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专章的左边为中介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中间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右边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
3、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八) 铁路运费特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14号)
2、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
(九)其他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1、对于《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注明国内的运费金额的,国内运费金额部分可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234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79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十)纳税人支付邮寄费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规定
( 一)、对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的规定: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032号)
( 二)、委托进口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特殊规定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032号)
(三)对抵扣海关完税凭证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抵扣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2\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5天内报送自营出口经营权批文复印件,否则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5天内报送合同复印件,否则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
3、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海关按一定比例确定残次料件的数量并对残次料件及包装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及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 关于海关完税凭证审核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函[2005]90号)
4、采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和报关单的复印件;对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
〈关于海关完税凭证审核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函[2005]90号)
(四)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规定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

四、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规定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款抵扣的规定:
1、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发生向个人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应由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仅可申请领购新版的无抵扣联的《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即不能申报抵扣。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即生产企业经加工货物后剩余废料、下脚料等)一律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直接或代理进口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税款抵扣的规定:
1、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可按1O%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生产企业抵扣废旧物资进项发票时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对抵扣金额较大的(我局设定为10万元以上)且是B、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磅码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
3、凡对购销行为真实性存有疑问的,待查证后才予以抵扣。商贸流通企业接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得作进项扣税凭证抵扣。
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OO3]21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顺国税发[2OO3]86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取得收购发票税款抵扣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抵扣信息。
2、废旧物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章与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五、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须凭其开出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应索取普通销售发票,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进行审核抵扣时,当期抵扣金额较大的(我局定为10万元)且B类或C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要求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附上过磅单、入库单和有销货人签收的付款凭证等,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有疑问的,须查证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业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
五、收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暂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1.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的。
2.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
3.未按规定将购进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准确核算。
4.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5.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大库存。
6.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进项凭证,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我省农业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运企业税收财务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以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

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

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

理服务。

    代办代理运输业务的中介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

业”征税,适用税率5%。其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代办代理业务向对

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即代办运输的中介业务按向货主取得的收入

扣减支付给承运方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代理运输的中介

业务按向承运方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为计税依据。扣除的依据

,以对方(包括境内、境外的承运单位)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

机关认可的抵扣凭据(除运输发票外,另认可的凭据仅限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用航空

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076号)中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

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三、交通运输业,税率3%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

、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

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外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

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

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

核算的凭证。

    五、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在按外币原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

同时,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

账本位币金额时,应当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也可以

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一般行业按上述规定,

但特殊行业的具体规定请咨询主管的财政部门。
=================================
相关文件摘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76

号)
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

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2000]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代理运输业

务的适用税目和营业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

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

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076号)中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

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据此,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

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1、对于《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注明国内的运费金额的,

国内运费金额部分可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

234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承运起运

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

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79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

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

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

[2005]54号)

4、纳税人支付邮寄费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

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

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

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

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

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

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

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

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

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0号),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将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

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8、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

发票的填写,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

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9、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

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

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0、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

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

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

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

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

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内。”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

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

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

得抵扣。”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33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

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

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

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

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陆区间增值税税率执

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

国内陆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

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

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

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

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14、运输发票盖章规定:
    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发票地方税务局发

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要加盖中介

机构开票人专章,专章的左边为中介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中间为

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右边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
    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

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02号  近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运飞

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

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

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

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

“航空货运单”。

16、其他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1)对于《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注明国内的运费金额的

,国内运费金额部分可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

234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承运起

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

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

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79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

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

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

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

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

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

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

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

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7、 铁路运费特殊规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

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

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

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

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

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

、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014号)
(2)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

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

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

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

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3〕970号)


18、运输发票抵扣类型:
(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
(2)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

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

部份)准予抵扣;
(3)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

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3]287号)

19、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
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

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

,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

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3]287号)

20、对运输发票填写要求:
从2004年 7 月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

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

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

(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

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

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

、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

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

号码相一致。
(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

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

,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

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

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

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4)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

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

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税率填开。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

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

: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

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

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

)号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四)运输发票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

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最迟不应超过

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3〕278号)

21、运输发票信息采集:
(1)从200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般纳税人使用

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同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

信息并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

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征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介代

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

抵扣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

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
(2)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

比对。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由稽查部门

进行稽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由主管税务局追回已抵扣税款,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 [2003]121号)

22、铁路运费特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

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

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

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

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

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

、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014号)
(2)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

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

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

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

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970号)

22、其他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1)对于《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注明国内的运费金额的

,国内运费金额部分可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

234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承运起

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

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

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79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

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 200711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旧版货运发票是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版货运发票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20061231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074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711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自20071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时,不需要再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过渡期间,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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