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企业集团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子公司都是福利企业,请问,各地子公司之间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福利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围。但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是: 综合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福利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因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废止,又不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范围,所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作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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