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泰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 (3)姜堰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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