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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安全管理CEO 2021-12-28

正文共: 1927字     预计阅读时间: 5分钟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单位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

第三条 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安全管理、风险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

第四条 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第五条 生产工艺涉及金属冶炼、高温熔融金融吊运(浇注)、工业煤气生产(使用)、空分装置、爆炸性粉尘、危化品生产等行业领域,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起评等级为B类。根据安全管理、危险灾害程度、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情况等,综合评定等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各级安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自报信息,综合评定该单位分类等级;

(三)公示初次分类结果;

(四)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安全部门公布初次分类结果。

第七条 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第八条 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降低一类。

(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初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除外);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上调一类。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其他应当上调风险情形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对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给予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给予上调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安全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类别。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二)对B类实行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C类实行日常监管,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D类实行服务指导,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确定不同类别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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