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整理视野论点: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仙人掌艾灸养生 2011-09-14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企业所得税税务规定,就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的预售房款和一定的计税毛利率求出计税毛利额,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完全是基于相关税务规定确定的应交或应退所得税金额。因此,只有在相关税务规定明确承认就某一交易或事项缴纳的所得税系“预缴”的情况下,会计上才能将该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资产。而与之相对应,“递延所得税”是基于会计原则的会计概念,而不是税法中的概念。
从国税函[2008]299号文和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对比来看,国税函[2008]299号文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强调对于预售收入应根据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强调属于“预缴”性质;而后者则强调对于预售收入,应根据预计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上不再将这部分所得税视为预缴税金,因此会计上也就不再适合于在应交税费的借方挂账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资产)。因此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就预售收入在当期确认所得税;同时,预售收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额结算应交所得税,因而此时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等于预收账款余额乘以计税毛利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如果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很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转回,且预计未来转回时将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同时就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虽然在一个营业周期以内,但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并不区分其转回时间,均作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列报。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