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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四个问题

 清清书屋848 2011-09-1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四个问题
作者:董春辉 日期:2011年03月24日 来源:中国税收筹划网 浏览: 114 次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此通知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45号,此通知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对于纳税人而言,对于该文件的解读应侧重于掌握如何正确的捐赠才能保证税前顺利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方可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要注意的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必须是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才可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三、必须取得合法捐赠票据方可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向不再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将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是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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