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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华夏董氏大全 2011-09-16
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一间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处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减半期间,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2%还是12.5%?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因此,企业按政策规定2008年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2008年起按25%的税率执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2008年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否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利润总额是否要计算纳税调增及调减项目,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后才填写?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包括什么内容?
答:1、企业所得税2008年季度预缴申报表是据实预缴填报,不用计算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待年度申报时进行汇算清缴,再作相应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该栏目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2、“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收入,用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合计数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或成本(费用)填报。

问:三资房地产企业2008年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按10%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划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问:企业如想申请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问:企业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问: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何时及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各地应积极引导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在此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8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

问: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处于免二减三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但若同时2008年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免二减三按规定可以过渡的优惠政策属于符合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20%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则属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属于优惠政策交叉,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问:园林花木企业,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有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2008年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给外国投资企业时是否要交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对从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陆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问:我企业总公司在顺德,分公司今年2月份在广州成立,那么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由总公司汇总申报?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分支机构今年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08年季度和年度均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问: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问:我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合理范围内据实扣除,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问:企业购买一套财务软件,企业应如何摊销扣除?
答: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问:企业2008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厂房,新购的生产设备、汽车、电脑如何计算折旧?现在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是否为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问: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上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又根据其《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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