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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花税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几点看法

 昵称3616111 2011-09-17
    



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同时,也具有征收范围广泛的特性。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印花税。
    但是,在对一些棉花收购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却发现由于有些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个别条款理解上存在着错误,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印花税的情况。
    首先是有些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认为和农民订立的棉花收购码单属于免税合同,不应该缴纳印花税,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例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但是原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问题的通知》(新税二字(89)030号)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收购部门系指:经贸部门、商业系统的食品、蔬菜公司、供销社、粮食部门、木材公司。原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兵团各农牧团场、地方农牧场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问题的通》(新税二字(89)030号)中规定,兵团和地方各农牧团场、农工直接签订的粮油、农、副、牧、渔、林产品收购合同,可视同“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待,免纳印花税。综合上述两个文件看,目前大部分的农副产品收购都不在此列。尤其是大量新成立的棉花收购企业以及被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收购的各县棉麻公司,其农副产品收购行为都应该缴纳印花税。但是事实上现在许多企业以《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借口,声称自己的企业印花税属于免税范围,因此没有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印花税。
    其次是某些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印花税,由于  对税收规定理解上存在着偏差,造成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少缴税款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某些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在计算应纳印花税额时,不是按照收购金额来计算,而是按入帐后的金额来确定的,即以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来计算缴纳。其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发生收购行为,购进农副产品100,000元                                                                            
    借:原材料                            88,49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505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企业计算提取印花税,88,495×0.03%=266元
    借:管理费用                          266
    贷: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226
    从上述分录可见企业在购进农副产品后,一般都是先将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提出来,然后只是以计提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原材料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上述业务少缴印花税11,505×0.03%=34元。目前我区的棉花收购企业一般收购量都很大,但是在收购环节就已经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占应纳税款的13%。这部分流失的印花税是非常可观的。
    造成上述两个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是很熟,甚至还存在着理解偏差;二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存在着欠缺;三是某些税收管理员没有很好的掌握税收业务知识,未能对其所辖管户有效的实施管理。
    前,随着地方税收主体税源的不足,尤其在现在新办企业日益增多,而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地方税管理又比较偏弱的现状下,们应当加强对诸如印花税等小税种的征收管理。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首先是要加强对所管辖税源的分析与管理,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办法和措施,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干部,尤其是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对于需要强化培训的内容,如相关财务知识,要聘请专业人员来授课,缺什么,补什么;最后是经常性的对所管辖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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