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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su的税收研究 2014-05-23

徐健

兴化是农业大县。近年来,随着“三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纳税人日益增多,而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复杂性,也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笔者对农产品加工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管理建议。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掌握。一是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随意性较大。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都是由纳税人自己填开,加上目前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多是小型民营企业,财务核算、原材料管理等制度不健全,而会计、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大多由投资者或其亲属直接控制,收购发票如何填开完全由自己掌握,收购发票的金额、数量和对象的真实性难以掌握,企业采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业务虚开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农产品收购点多面广,且多以民间交易为主,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三是农副产品价格变化快,等级评判标准不明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购业务难以进行实时监控,事后核实其收购数量、金额,难度很大。四是提前或滞后开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但也存在税务部门为保证税款均匀入库或纳税人为税收负担率相对平稳而刻意为之,违反农产品生长季节,具有较大税收风险。如某公司为保当期实现应纳税金,将包菜、萝卜等滞后4个月开具,违反收购发票当场开具的规定。

(二)收购对象难以区分。发票是企业自行开具、自行支付、自行抵扣、自行保管,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认证,毫无监控管理可言。因为是涉农问题,税务人员也难以严加管理,担忧与地方党政搞不好关系,影响工作。当前,农产品供应有多种形式,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有“中间商”提供原料供应的、有公司加农户(即企业提供种子、肥料等,由农户种植,再由企业统一回购销售)形式种植销售农产品的、有委托代收的等等。农产品供应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收购对象多样性。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法定开具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因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加上为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以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农业生产者开具使用收购凭证。

(三)物耗水平难以掌控。一是由于农副产品大多有保管时限,损耗系数较大,对这一部分损失,税法规定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以农产品中掺杂泥沙、水分等杂物影响投入产出比为借口,人为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二是农副产品由于其产地不同,质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特别是出口企业产品品质高,企业往往会以保证质量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

(四)业务范围难以界定。一是农副产品经营者身份难以确定、贩卖行为难以区分,经营者有相当部分是当地农民,甚至农副产品经营者本身也是农业生产者,将自身农副产品与其他生产者的农副产品收购后一齐卖给企业,要明确划分自产还是经销,十分困难。二是对收购已经加工而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产品难以界定,企业在购进经过初加工的农产品时,换算成初级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开具收购凭证,税务机关事后难以核查其真实性。三是工、贸一体企业难以区分。有的企业既生产加工农产品,同时又将直接收购的初级农产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进行销售,下游企业(一般是关联企业)抵扣税款,有“洗票之嫌”。

(五)税务检查难以取证。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的关键环节,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影响税务违法案件处理。由于税务检查事后进行,对虚开收购发票的取证,在找不到最直接、最原始的登记账册、凭证等依据时,按现行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确认的要求和标准,想通过事后核查和收集过硬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取证难”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瓶颈。且《江苏省国税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又失效废止,没有证据证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违规,则可以抵扣,进一步增加取证难度

二、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重点在应把好“六关”。

(一)把好收购发票领购申请审查关。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申请后,应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财务核算、生产工艺、仓库保管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与法人代表、办税人员、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生产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进货渠道、定价方式、投入产出率、原材料进库出库等情况,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进行检查,从基础上进行规范,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

(二)把好收购凭证规范使用关。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开收购发票,要将已开具的收购发票连同有司磅人员签字的过磅单、验收人签字的入库单、收款人签字的付款单据等一并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三)把好农产品原料购入关。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应按日记载备查,将每旬平均收购价格报告主管分局;对大宗收购实行产地证明、入库申报制,即单笔收购数量、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须附产地村委会自产自销证明,详细列明农业生产者的情况,出具证明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有效联系方式,并在入库前向主管分局报告,主管分局派人查验后作入库处理;实行农副产品定价资料备案制,将过磅记录、验收等级标准、须经过化验确认等级的化验单及定价依据等资料,留存财务核算部门,以备主管分局核查。

(四)把好投入产出监控关。这是预防和制止农产品加工企业产销不实的一个有效手段。主管分局要根据企业机器设备状况、管理水平以及正常损耗等因素,结合同行业投入产出平均水平,测算出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品率、折损率等指标和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浮动区间,监控企业产出情况。对葱、包菜、胡萝卜等主产制定投入产出模型。

(五)把好销售价格监控关。企业销售产品、副产品、下脚料等必须全部开具发票,主管分局对企业每月销售价格分品种进行抽样采集,作为日常监控指标;特别对葱、包菜、胡萝卜等主产品销售价要加强监控。

(六)把好日常巡查关。主管分局对企业收购、生产情况、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确认企业是否账实一致。要根据企业收购凭证及原始证明资料列明的供货者身份证明、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情况,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确认农产品货源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管理办法虽好,但要耗费大量管理力量,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就要全面改“工业企业农副产品购进时扣税”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只有实行这一办法后,才能彻底解决虚增购进、提前抵扣、税负异常不实的“老大难”问题。目前已在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生产行业试点,效果较好,建议全面推广。

(作者单位:兴化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江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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