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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关于农副产品税收专项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山不转水转转 2012-03-29
龙口市现有122户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企业,其中出口企业占55%以上,果蔬出口量占全省三分之一以上。2005年,全市农副产品行业抵扣税款占全市全部抵扣税款的比重达29.88%,实现行业销售收入355,454万元,较上年增长62.36%,而同期实缴增值税19,841万元,仅较上年增长9.87%,行业销售收入增长与税收增长差距较大。且84户果蔬储藏加工企业有14户多年来一直未缴纳税款,占全部户数的16.67%。为此,去年以来,我们积极对农副产品收购行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剖检查。通过检查,达到了“检查一个行业,整改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实现了农副产品收购行业税收秩序的明显好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我市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较上年下降5,228万元,同口径增收6984万元;2007年1-9月,我市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较上年同比降低32.99%,同口径增收1,232万元;截止今年9月底,我们共检查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12户,查补税款合计407.5万元。

  一、拓宽渠道,人机结合,提高选案中标率

  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案源选择的科学、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稽查成效的显现。我们在原有选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依托烟台市局绩效系统平台和龙口市局《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发票用量测算及预警监控系统》所提供的信息,为稽查选案提供第一手资料。在实施检查前,我们充分利用各系统采集的企业耗电指标、设备功率、库存容量以及加工能力、资金周转次数等数据,并利用企业外购农产品与产品销售收入之间的内在规律,通过比较分析每户企业单份收购发票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预警值,从而将其中购进农副产品数量多、用电量大、单位产品耗用高而增值税税负率低的企业进行详细的筛选,选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异常和税负低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再将此部分纳税人通过CTAIS系统详细查看每个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对照被查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最终确定检查对象。如:我们针对某果脯加工企业系统数据以及该企业主要产品出口购进农副产品7,800吨、用电量42万度、产品耗用农副产品比例5.5:1、增值税税负率1.2%的实际情况,确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的真实性作为该企业检查的主要疑点。

  通过计算机选案和人工选案相结合,使我们不仅清晰完整地掌握了农副产品收购行业的大量基础资料,而且随时可以对企业当前财务、经营和纳税等情况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有针对性的拟定出检查方案和办案思路,做到既“查体出诊”,又“开方下药”,提高了行业选案对象的准确率,减少了检查工作的盲目性。目前,全市共查结农副产品收购业户12户,查出有问题12户,选案准确率达100%。

  二、层层剥笋,深析细查,找准问题突破口

  我们立足把“疑点查细、线索查透、证据查实”作为工作目标,在实施检查中,不断用各种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展开农副产品收购行业检查,进而找出涉税问题的线索。

  (一)实施科学测算,行业比对找疑点。我们根据企业设备功率、库存容量、能耗水平、产出投入比、收购单价及数量等参数,测算被检查企业的经营生产能力、实际收购业务量,找出企业是否存在超出其实际生产经营能力,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因产出投入比异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提高收购单价将收购农副产品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挑选整理人工费等费用合并收购单价中,多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如:我们在对某外商投资的果脯制造公司检查中,我们利用龙口市局《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发票用量测算及预警监控系统》中提供的产品耗用电量和出成率信息(产品吨耗电量信息:桃脯240度/吨、杏脯200度/吨、苹果脯200度/吨、梨脯240度/吨;产品出成率信息:桃脯4.8:1、杏脯4.5:1、苹果脯4.1:1、梨脯4.5:1),测算出该企业的产品产量应在5500吨左右,而该企业实际产品产量仅为4,980吨。经我们对该企业库存、销售数量等项目的实地盘点,发现该企业将购进原材料运费、货物装卸费、挑选整理费等费用全部开具成农副产品收购单计入产品成本,从而造成耗电量和产品出成率与测算值出入较大,此项共计524吨,多开收购单94.3万元,此项应补缴增值税12.3万元;另外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3万元,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期,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1.32万元。

  (二)追踪蛛丝马迹,“边角地带”找漏洞。在检查分析企业帐簿资料的同时,我们还深入到企业生产现场,对“包装物、果渣、果核”等一些“边角地带”的产出情况实施调查,并与账面所反映的信息进行对照,寻找企业有无将收购环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包装物及下脚废料直接销售而不做收入的问题。如:我们在检查某果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在收购榨汁果时,随榨汁果同时收购的一次性包装物—塑料网袋,从不退回,而都是由企业自留销售,此项情况财务帐上根本没有体现,也未有销售废旧包装物的收入发生。我们根据该公司2004年收购榨汁果150,466.79吨,按每袋35公斤核定,该企业应取得包装网袋4,299,051个,以包装网袋市场购进价格0.3元/个(含税)核定,每个包装网袋销售价格为[0.3÷(1+17%)×(1+10%)]=0.2821元,应取得收入1,212,762.29元;根据以上方法核定,该企业2005年应取得包装网袋3,233,059个,应取得收入912,045.94元,两年合计2,124,808.23元。

  检查人员将核定结果与该企业进行核实,要求该企业提供此项收入的相关数据,该企业迫于压力将其记录此项内容的收支账提供给了检查人员,此账薄记录收取包装网袋收入1,340,700.00元(含税),该企业两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4,802.56元。

  (三)巧用信息技术,调取数据找“马脚”。目前,我市大部分企业都已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在微机上查询检查需要的资料和账表是非常有效的办法。我们采取组织计算机技术较好的精干人员在依法调取被查企业账簿资料的同时,突击调取被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出纳员、保管员、销售主管及销售人员等有关人员计算机中的涉税资料,从中发现企业隐匿收入、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疑点,寻找案件突破口。如:我们在调取辖区内某果汁有限公司纸质账簿资料的同时,我们分管电子数据调取的人员首先将带有省局提取企业电子记账数据程序的U盘直接插入操作软件计账的计算机,在几分钟内就完成了账薄资料电子数据的调取工作;另一分管电子数据调取的人员将该企业财务部门全部四台计算机中的WORD文档和EXCEL文档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将其中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全部进行了复制。当时,该企业财务人员大为吃惊,神情十分紧张,并采取断电、拔U盘等手段阻挠我们的调取工作,经我们带队调账的稽查局副局长耐心地向企业财务人员宣传税收政策、讲解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危害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企业相关人员才配合我们检查调取账薄。复制相关资料后,我们将复制的记账资料以及文档资料制作了两套。一套由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并封存,由税务机关保管,另一套用于我们对该企业进行税收检查。调取资料后,我们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调取的电子账薄资料和复制的文件进行了筛选、整理,将有价值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打印存档,并将有疑点的资料数据与企业的账薄资料进行认真的比对、核实。经过检查,我们成功的从企业的有关电子信息资料中找出了其用提高收购果品单价的手段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增成本,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线索,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法人终于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主动找到检查人员坦白偷税事实,并依法补缴了1,336,664.15元的税款。

  三、顺藤摸瓜,内查外调,证据面前显真相

  在农副产品收购行业检查证据取证过程中,我们跳出“就帐查帐”的圈子,采取先从内部调查,再由外围取证的办法,顺藤摸瓜,一查到底,确保获取确凿的证据。按照这种工作思路,我们将采集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数据集中汇集到制作好的EXCEL表上,然后经过同类项排序,挑选出其中开具金额数量比较大、开具次数比较频繁,且农副产品销售者为本地区的个人作为证据获取重点对象,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配合,逐乡、逐村、逐人的进行身份落实,并同时对其承包土地的数量及农副产品的产量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其销售的数量及价格,为查处被查企业虚开或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取得有力的证据。如:我们在检查某食品公司时,通过对采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数据的筛选,首先组织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分别对该企业2006年8月至11月,从石良镇黄城集村收购开具的928份,涉及228人、收购数量为4,822.507吨、收购金额与抵扣金额分别为2,938,854.09元和382,051.03元的收购发票进行了调查落实,具体落实结果是:上述发票注明的228名自然人中查无此人有69人,非本村村民的有5人,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有150人,已故1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又组织人员对其中的7人进行了实地重点调查,证实:7人中2人有自有的果园,榨汁果销售给了果贩子;1人无自有果园,但经营榨汁果贩卖;4人根本无自有果园,从未销售过榨汁果。在铁的证据面前,该企业不得不承认了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事实,共补缴增值税293,88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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