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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隐形藏獒 2011-09-19
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发布时间: 2009-06-19 11:03:23  点击次数: 153 字体:【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一般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至此,备受关注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融资利息税务处理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操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给出了定义。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了解以下内容,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规定的目的和意图。企业资本通常由权益性资本和债务性资本组成,如果债务性资本占整个资本的比例过大,我们称之为资本弱化。接受投资的企业往往愿意采用债权投资的形式,原因主要在于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选择借债融资方式比权益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因此,对于同属一个利益集团的关联企业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关联企业间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权益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上都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做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扣除、降低税收负担。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之前,我国税法对资本弱化也有相应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而内资企业则要遵守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都要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威海晚报2009年6月16日A10版 作 者:柳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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