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奖惩条例 生产现场——五分钟/十分钟6S活动内容
质量奖惩实施条例 2011-04-15 14:08:35| 分类: HR | 标签:质量奖惩实施条例 |字号大 中 小 订阅 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质量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奖励细则 3.1直产员工的奖励 3.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 元/次; 3.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奖励 元/次; 3.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奖励 元/次; 3.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 元/次; 3.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元/次。 3.1.6月度质量统计中,员工在本职工作上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且配合质量工作者;由所属部门的主管及质检员共同评选出1-3名人员,并推举为“质量标兵”经审查确定后;给予奖励 元/人。 3.2各职能人员的奖励(检验/仓库/搬运/其他) 3.2.1月度总结中,在本职工作上从未发生因人为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者;由其部门主管推举表现优异者向公司申请奖励,视其职务重要度给予奖 励 元/人。 3.2.2对本职工作上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元/次。 3.2.3在质量改进工作上有重大突出贡献者,由公司总经理颁发特别奖,并召开表彰会进行表彰。 3.3管理层的奖励 3.3.1月度统计中,本单位/部门未因人为失误产生批量不合格,且质量抽检合格率及成品不合格率均达成目标者;给予其负责人奖励 元/人。 3.3.2管理层其它形式的奖励按条款3.2.2及3.2.3之规定办理。 4. 处罚细则 4.1直产员工的处罚 4.1.1未送首件产品确认,造成批量不合格者,给予处罚 元/次,并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 4.1.2未落实自检,造成批量不合格者(不合格率超 %时),给予处罚 元/次,并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 4.1.3未落实互检,造成批量不合格流入下工序或客户者(与本工序有相关性的),给予处罚 元/次,并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 4.1.4未落实自检/互检,造成个别产品存有严重缺陷而流入下工序或客户者,给予处罚 元/次,并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 4.1.5中班人员生产造成不合格时(无质量人员跟进),处罚办法按4.1.2项执行。 4.2各职能人员的处罚(检验/仓库/搬运/其他) 4.2.1在本职工作上因人为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或客户反馈者(包括误判、开错单、发/领错料、使用或管理不善…违反有关程序/制度文件作业);视其造成损失程度,给予处罚 元/次,并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 4.3管理层的处罚 4.3.1现场发生较严重的批量性不合格时,现场管理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视其情节扣罚 元。 4.3.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客户退货)造成严重损失时,相关责任部门主管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视其情节扣罚 元。 4.3.3管理层其它形式的处罚按条款4.2.1之规定办理。 4.4不合格品返工或赔偿责任说明 4.4.1返工责任:因故而造成不合格品产生,不合格品可通过挑选/返修等方式加工为合格品时;由此而产生之人力(或费用)损失,由责任人按相应比例无偿承担。 4.4.2赔偿责任:因故而造成不合格品产生,且致使不合格品无法使用,须作报废处理或改料以作它用时,由此而产生之原材料、工时的损失,由责任人按相应比例承担。 4.5不合格品返工或赔偿的责任分配比例 4.5.1本工序/岗位产生的批量性不合格 4.5.1.1操作者未送首件产品确认产生批量性不合格时,1小时内产生之不合格,由操作者按 %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1小时之后产生之不合格,责任分配比例则为:操作者 %,班长 %,质量检验员 %。 4.5.1.2检验首件确认错误产生的批量性不合格时,其责任分配比例为:操作者 %,检验员 %。 4.5.1.3首件确认合格,但操作者者未落实自检产生的批量性不合格时,其责任分配比例办法按4.5.1.1条款执行。 4.5.1.3各职能人员因人为失误而造成产品批量性不合格,由当事人 %承担相应的返工或赔偿责任,其部门自行协调处理。 4.5.2流入次工序/客户发现的不合格 4.5.2.1操作者未落实自检/互检,造成批量不合格流入次工序时(指流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序的不合格),其责任分配比例为:直接操作者 %,检验员 %,间接操作者 %,班长 %。 4.5.2.2操作员未落实自检/互检,造成个别产品存有严重缺陷而流入次工序或客户者 ,其责任分配比例为:直接操作者 %,间接操作者 %。 4.5.2.3质量检验员因批量误判,造成不合格流入次工序时(指流出本工序的不合格),若为来料不合格,则由责任质量检验员及供应商共同承担;若为制造不合格或客户退货不合格,其责任分配比例质量检验员 %,操作者 %。 5、奖罚程序 5.1属日常作业中突发而产生的质量奖罚信息,由其部门/单位于事发后24小时内填写《质量奖罚处理单》,并及时知会质量部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逐级呈送至公司总经理处批准,最后转财务部实施奖罚。 5.2属月度质量统计后而产生的质量奖罚信息,由质量部负责按月收集、统计,并将有关质量原始数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单位,再由其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质量奖罚处理单》,逐级呈送至公司总经理处批准,最后转财务部实施奖罚。 5.3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所产生的奖罚金额,均于当事人当月薪资中体现,并在公告栏上加以公布。 6、执行奖罚的原则 6.1具备充分的理由和清晰的证据。 6.2奖罚的轻重程度应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损失相符合。 6.3实施处罚时,应提前确认程序/流程/标准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人员资格等,仅在因人为因素(未落实有关标准/无责任感/粗心大意等)造成的不合格时,则执行质量处罚。 6.4员工对质量处罚不满意时,可向各部门主管申诉,逐级至公司总经理。 7、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经理或以上级临时决定奖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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