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4 08:19:24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原文发表:2011-06-22 来源:税屋)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发表:2009-12-29 来源:税屋)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单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原文发表:2011-01-07 来源:税屋)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单位购买的中型面包车(9座)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录《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入的自用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该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用于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3-03 来源:总局)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增值税转型后,公司购入的客货车是否可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购入的车辆如符合消费税税目中“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其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如不在税目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何将取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009-1-2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10-3-22)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那么,企业发生的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所产生的进项税究竟能否抵扣?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笔者认为,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文发表:2010-10-13 来源:税屋)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原文发表:2010-07-14 来源:税务总局)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我公司是制造单位,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开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3-29 浙江国税局)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我们理解应属于细则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2009-3-30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 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9-4-2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我公司新增几间办公室,购买安装了几台分体空调,请问我公司所购买的这几台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分体空调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的“02”、“03”类,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贵公司的分体空调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进项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发布时间: 2010-4-7)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企业装修一个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空调可以拆迁)。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盖厂房购买电梯,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另外,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文发表:2010-12-09 来源:总局)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 我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09年购买电梯二部用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各一部,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税前扣除,请问老师,我单位所购的电梯能在税前扣除吗?还是只能抵扣用于生产车间的那部呢?有没有具体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电梯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2009-3-1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制造企业外购自用变压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 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根据上述规定,及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表,我们可以查到,变压器分类代码为61.所以如果该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变压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金。(2011-06-13)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甲公司为扩大产能,2009年3月新建了一个生产车间,为此甲公司为该车间购进了配套的大型变压器,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公司购进的该变压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变压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61”的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贵公司购进变压器如果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日期: 2010-06-17)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分为管道收入和销售天然气收入。售气收入缴纳的是增值税,管道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企业购入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是焊接在主管道上的其中一项设备。 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入货物”进行进项税转出呢,还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允许其抵扣? 答:如果你公司购入的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但如果购入设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原文发表:2011-01-18 来源:税屋)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2009年新的增值条例及细则实施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电脑和复印机、传真机等一些企业办公用的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我们主管税务说不能抵,这些设备和企业经营都有关系,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购买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如果贵公司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2009-2-16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某集团财务系统准备上NC,进行财务统一核算,请问,购买软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有什么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扣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购买软件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理解如果其购入的财务统一核算软件,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第十条(一)——(六)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文发表:2008-12-19 来源:安徽税务网)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我们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吗?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2011-4-18) 【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销售部用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冷风机,配电柜,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等固定资产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依据上述规定做具体分析判断。企业购入的销售部用的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冷风机、配电柜用于通风、照明的,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日期: 2010-06-17 )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请问:办公室用电能不能做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办公室和生产车间用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11-01-31 来源:总局)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在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交流时,他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那么安装路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判断路灯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构筑物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原作者:何晓霞 孙春梅 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0-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0-12-28 来源:总局)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0年0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备 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在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于此部分的管件类,是否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对于工业生产用罐,如果是用于材料反应的罐是否没有列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中,而可以作为“机器设备”处理?最后,如果企业以“机器设备”处理,而税务又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纳税调整?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 (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以上用品属劳动保护用品,是矿工必须的劳动防护工具,也是生产所必须的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管理部门是为生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其中的水电费开支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上述列举项目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09-3-4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某公司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新上一化工项目,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购进的生产设备和排水、通风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在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购进固定资产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可见,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而该公司购进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对于排水和照明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该公司购进的排水和照明设备,如果属于建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1-2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一家公司于2009年初购买了办公用的电梯和空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类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解释,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这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照上述规定,公司办公用的电梯作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为建造不动产而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公司安装空调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用的,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购进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要看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安装空调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要看空调是否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次要看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其无法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分离,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安装的空调可以拆卸移动,能够单独作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其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又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0-06-23 来源:税屋)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2009-7-27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009-4-22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安装机器设备用的钢材等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建造不动产所使用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安装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 (2009-2-25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从事汽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0-10-21 国税总局) 【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 新产品开发所使用的材料和费用在增值税中有什么规定,有什么限定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所使用的材料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因此,可以进行抵扣。 (2009-3-1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包装物销售业务,有业务需委托加工厂进行加工,我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无生产能力。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公司出租设备给加工厂,租金为零。 该加工设备用于出租,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该加工设备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公司将设备零租赁给加工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被界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某公司为了构建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购买了一批光纤电缆及配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光纤电缆及配件进项可否抵扣? 答: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我们理解,为办公自动化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购入用于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的电缆及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发布时间: 2010-7-22) 【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委托代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里的委托代购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代购合同及与受托方的结算凭证,我们理解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对外委托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规定所耗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请问这部分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还是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这种施工方式是否有策划空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委托施工的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增值税事项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是企业外购的还是自制的进行确定。 材料是企业自制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自制材料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工程项目专属于集体福利设施项目,该自制材料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该自制材料不需视同销售。 材料是企业外购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若该工程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原文发表:2011-03-01 来源:税屋) 【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何理解(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是否意味着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与过去有所不同? 答:企业购入货物时,能确认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在购入的当时进入该货物的成本。那么,企业在购入货物后,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后其用途发生变化的,如发生增值税暂条例第十条的情形,即: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这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之所以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因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这种情形处理做了单独明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综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处理,新老增值税规定不同之处,就是不得抵扣计算公式有变化,原规定“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现改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2009-3-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企业库存商品毁损损失,要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一并报税务部门审批。请问税务专家,是先将库存商品的毁损数额(不含税),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款后再作进项税转出,还是先作进项税转出后再扣除责任人的赔款?两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数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数额是不一样的。 答:企业购入的库存商品,已按规定将其进项税额从销项中抵扣,那么,如果这部分商品发生了毁损,不在进行流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补偿,所以,对于毁损的商品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应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按毁损数额全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中发生的损失金额不同。(2009-4-2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一】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从09年1月1日开始还进项税转出吗,如果不转出,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您所说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如果工程建造的是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建造后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工程建造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如果属于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也需注意领用材料的时间。(2009-4-27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二】 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我单位生产的产品中有免税的也有应税的,原材料取得进项不能明确划分,我单位每月根据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作进项税转出。最近我单位准备外购一部分免税产品进行销售,想请问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的收入是否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做进项税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免税收入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收入不能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2009-5-2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而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了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使用普通发票抵扣的相关内容(财税[2002]12号、[2002]105号、国税发[1994]122号),请问如现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工业销售普通发票和商业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申报抵扣13%进项税额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2009-6-17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工作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单位为了美化工作、购物环境,增强工厂、商场的市场竞争能力,所购进的花草、树木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购买的花草、树木是否用于应税项目? 答: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形态来看有两种处理方式:在地上或花池里栽培和直接购回盆栽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 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花草、树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00000元,可移动的盆花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100000 制造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②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方向来看有两种处理形式: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用于其他福利部门及个人消费。 1.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生产经营,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应该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符合新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可移动的花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其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180000元,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00 制造费用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③借:管理费用22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2600 购进花草、树木可抵扣的票据 从花草、树木的生产者手中购买,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新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或生产个人,所生产的花草、树木如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生产单位购买花草、树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销售免税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那么购买的花草、树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新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另外,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就规定,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从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手中购买,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根据新条例规定的13%的扣除率,按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直接计算进项税金。 2.从个人生产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 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大多为零星散户,一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购买方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带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带◇开◇发◇票。要求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带开普通发票,并依据新条例的规定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花草、树木的经营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此花草、树木为应税农产品,如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如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新条例规定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 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着重注意对新条例第十条和新细则相关条款的理解,准确把握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界限和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具体列举和解释,如果购买的花草、树木虽然用于生产经营,但同时又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可以抵扣。(原作者:冯建荣 原文发表:2009-02-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