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仙人掌艾灸养生 2012-07-12

案例

    凌峥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产品销往海内外市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加上海外销售市场萎缩,公司面临产品的彻底转型。旧的生产线不适用于新产品,公司决定处置旧的生产线。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设备有的是国内采购,有的是海外进口,国内进项税额和国外进口进项税额有的进入成本,有的用于抵扣销项税额。进一步了解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手册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采用间接出口方式;另一部分是材料国内采购,加工的产品在国内销售。公司的生产线也分为A线和B线,A线用于生产外销产品,B线用于生产内销产品。A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没有用于抵扣,全部进入成本,B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那么,公司处理的A线和B线设备的增值税如何计征?

    分析

    对于该公司销售的旧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率,存在着两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的设备采购都发生在2010年度,适用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税率17%。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公司的设备采购虽然发生于2010年度,但公司取得的设备进项有的有抵扣,有的没抵扣,有抵扣的设备销售应适用税率17%,没有抵扣的设备应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究竟如何计征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第一种观点似乎是正确的。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那么,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如果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也应采用简易征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该公司销售旧设备应该这样处理: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于生产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A生产线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直接进入成本,因为间接出口收入目前执行的是免税政策。同样,销售A生产线的设备应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同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另一种情况是用于生产国内销售产品的B生产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处理B生产线时应采用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杨晓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