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固定资产该如何缴纳增值 税呢? 先看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08〕170 号文件、国税函〔2009〕90 号文件、财税 〔2014〕57 号文件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应交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简言之,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增值税;购进时允许抵扣进项税,按照适用税率 17%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 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简而言之,就是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时,税法规定允许抵 扣进项税,不管企业有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 按照适用税率 17%征收。 应交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小案例: 2014 年某企业购进设备一台作为固定资产(此时动产固定资产 进项税允许抵扣)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为 58.5 万元,2016 年出售该设备,出售价款 30 万元,那么该企业出售此设备应缴纳多 少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30/(1+17%)*17% =4.3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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