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的规定。
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用地批准书; 5、中标通知书(应招标工程);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7、安全施工措施; 8、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9、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资格证书; 10、施工合同; 11、监理合同(监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按规定应监理招标的工程同时持监理中标通知书); 12、资金证明或保函;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4、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5、《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核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情况汇总表》原件; 16、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到省建设厅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按上述要求到省建设厅报送资料(资料以A4 纸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申请表单独装订)。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内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302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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