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后增加的部分
(更新至2009年)
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
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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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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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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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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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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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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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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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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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6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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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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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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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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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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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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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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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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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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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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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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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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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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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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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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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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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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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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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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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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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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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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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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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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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14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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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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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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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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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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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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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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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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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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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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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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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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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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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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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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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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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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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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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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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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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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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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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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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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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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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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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强制性条文如下: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5.3.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拉结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13 采用外加固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对于B、C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取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基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 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簸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9.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3.5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套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组合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同时设置,并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在砖柱(墙垛)周围设置钢筋混凝土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2 壁柱或套的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69-2009
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4.2.3 对于处于露天环境的清水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部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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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层最小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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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墙、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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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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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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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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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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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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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一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8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19 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刚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1.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是,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六、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10-2008
3.0.2 待饰面砖的预置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检。
3.0.5 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检。
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5.3.43(1)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0.1.10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集市处理观测数据。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九、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1.0.2 本规程适用于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应由混凝土、型钢、纵向钢筋和箍筋组成。
4.2.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4.2.6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抗震构造要求。
注: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采用;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时,对8度设防烈度,其房屋高度不应超过100m;
3 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除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外.均按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取用;
4 设防烈度为8度的丙类建筑,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2m的规则的一般民用框架结构(体育馆和影剧院等除外)和类似的工业框架结构,抗震等级采用
三级。
5.4.5 型钢混凝土框架梁中箍筋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规定;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梁,梁端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其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满足表5.4.5要求。
6.2.1 型钢混凝土框架柱中箍筋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规定;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柱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2.1的规定采用。
注:1对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当箍筋最小直径不小于φ10时,其箍筋最大间距可取150mm;
2 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框支柱和一级抗震等级角柱应沿全长加密箍筋,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100mm。
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8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10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 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2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4.3 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十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
4.1.3 膨胀型锚栓和扩孔型锚栓不得用于受拉、边缘受剪(c<10hef)、拉剪复合受力的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的后锚固圈连接。
4.2.4后锚固连接承载力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 γAS≤R (4.2.4-1)
有地震作用组合 S≤kR/γRE (4.2.4-2)
R=Rk/γR (4.2.4-3)
式中γA——锚固连接重要性系数,对一级、二级的锚固安全等级,分别取1.2、1.1;且γA≥γ0,γ0为被连接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S——锚固连接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R——锚固承载力设计值;
Rk——锚固承载力标准值;
k——地震作用下锚固承载力降低系数;
γRE——锚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
4.2.7 未经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后锚固连接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十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03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十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9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十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作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十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141-2004
2.0.7 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1.3
1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1级的规定。
4.1.6 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十六、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03
3.1.3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fstk或fptk表示。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stk或fptk应按表3.1.3采用。
3.1.4 冷轧带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或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或f′py应按表3.1.4采用。
6.1.5 钢筋混凝土结构受弯构件中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ft/fy%两者中的较大值。
注:受弯构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十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γ0S≤R (5.1.6-1)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SE≤R/γRE (5.1.6-2)
式中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df≤df,lim (5.1.6-3)
式中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N/mm2。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十八、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03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十九、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二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它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它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Ⅱ级及Ⅱ级以上;
2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Ⅲ级及Ⅲ级以上;
二十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1.0.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量贵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二十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3.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3.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3.3.2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3.3.1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7.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γ0S≤R (4.7.1-1)
有地震作用组合S≤R/γRE (4.7.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8.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2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2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4.8.3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应与表中“板柱的柱”相同。
4.8.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6.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k+ψQγQSQk+ψwγwSwk (5.6.1)
式中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Q——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ψQ、ψw——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2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承载力计算时: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1.0;
2)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4。
2 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1)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5.6.3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5.6.3)
式中S——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
5.6.4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承载力计算时,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γG不应大于1.0;
2 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3)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3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
4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注: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当采用HRB400、RRB400级钢筋时,表中数值应允许减小0.1。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注:1d为柱纵向钢筋直径(mm);
2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2)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钢筋直径。
7.2.18 剪力墙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2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间距均不应大于300mm;分布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8mm。
7.2.26 连梁配筋(图7.2.26)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且不应小于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第6.3.2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2.8 框支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 偏心受拉的框支梁,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3 框支梁支座处(离柱边1.5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含箍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fyv、1.2ft/fyv和1.1ft/fyv。
10.2.11 框支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框支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
3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柱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1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2 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本规程表6.4.2规定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10.4.4 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10.5.2 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5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二十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二十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牲能。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5.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6.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8.0.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二十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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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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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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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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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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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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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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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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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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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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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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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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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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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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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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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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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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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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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防水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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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防水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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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防水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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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层选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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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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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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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 防水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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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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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规范中采用的沥青均指石油沥青,不包括煤沥青和煤焦油等材料。 2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和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系限制使用材料。 3 在Ⅰ、Ⅱ级屋面防水设防中,如仅作一道金属板材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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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2.4 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2.6 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温材料做保温层,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做隔汽层。
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5.1.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5.3.2 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卷材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 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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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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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高分子 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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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聚物改性 沥青防水 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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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防水卷 材和沥青复 合胎柔性防 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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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粘聚酯胎 改性沥青防 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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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粘橡胶 沥青防水 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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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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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或三道 以上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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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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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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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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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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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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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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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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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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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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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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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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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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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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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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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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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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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毡四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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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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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 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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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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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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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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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毡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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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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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6.3.2 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涂膜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 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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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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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聚物改性沥青 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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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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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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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或三道 以上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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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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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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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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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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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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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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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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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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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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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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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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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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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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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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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7.1.6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7.3.3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3.4 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二十六、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3.4.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4.1.1 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二十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