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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吗?──也谈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天涯寻芳PGHR草 2011-09-25

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吗?──也谈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核心提示:没有犯罪,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反过来说,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呢?

  没有犯罪,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反过来说,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呢?

  在于伏海律师看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详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http://yufuhailvshi./art/1041623.htm)于律师认为,犯罪未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那他肯定被认为犯罪了。所以,李双江的儿子打人,虽然年龄不满16周岁,对寻衅滋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果真如此吗?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第13条的规定。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换句话说,依照法律不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不是犯罪。而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行为之外行为的,都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既然如此,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就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犯罪的构成。学过刑法学的人都知道,无论是根据四要件说还是三要件说,主体要件都是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必备要件。对于自然人犯罪来说,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体的一个条件。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意味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继而也就具有了犯罪的可能;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则意味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没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继而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刑事法定年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等相关。刑法第17条即是关于我国刑事法定年龄的一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其实施的法律规定八种行为之外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这是对刑法第17条规定进行解释的当然结果。因为不满16周岁的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行为以外的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还缺乏明确的认识,又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八种严重行为除外),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于付海律师的观点之所以错误,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错误理解了刑事责任的含义,不知道刑事责任本身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不构成犯罪。

  再次,让我们来看一下涉及“不负刑事责任”的一些条款。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等等。如果按照于律师的观点,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正当防卫而不过当等情形下,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罢了。这显然说不通。

  所以,没有犯罪,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反过来说,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不构成犯罪同样成立。于付海律师观点的错误还在于将免予刑事处罚与不予刑事处罚、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不成犯罪,也就当然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而不予刑事处罚,则包括构罪情况下的免予刑事处罚与不构成犯罪情况下的不予刑事处罚。由此来看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不会姑息放纵,而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当然,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如于律师所以是应当予以明确的。

  所以,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处理李双江儿子打人这一事件中的错误,不在意“要把法院审理的程序补上”,而在于李双江儿子明明不构成犯罪而偏偏称其“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而在于没有明确“必要的时候”这一依据。(拙文:《李双江之子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作者:王晓民责任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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