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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钟家台 2011-09-29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般规定(十二大项)

     (一)目标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公示,目标则应分解到人。

    2、施工单位内部制定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施工单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挂设在操作区内明显位置。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的不少于3人。多专业同时进行施工时应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成立安全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6、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地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施工。

    7、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8、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监控、公示

    1、为了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和跟踪监控,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应急预案。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中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5、监理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方案的实施。

    (三)安全专项方案

    1、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支撑,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施工、监理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工序、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更改专项施工方案。

    (四)分包安全管理

    1、分包队伍应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企业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3、分包单位白行采购或自带的安全物资,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资料。

(五)安全物资采购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

1、采购以下安全用品应重点控制

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护鞋、防护面罩、工作服、保健食品等。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

电气用品: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配电箱、限位装置、保险装置、电线电缆等。

2、劳保用品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严格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并监督实施情况。

    2、安全交底必须有针对性,认真交代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具、公共防护措施、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3、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交底和被交底双方签字,严禁代签。

(七)安全检查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并按检查标准评定,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2、施工过程中出现六级以上大风及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遇到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存档。

(八)安全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形成书面记录。

    5、项目负责人每周应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会。安全会议应总结本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对下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和安排,并形成会议记录。

(九)班前安全活动

    1、施工单位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安全活动,交代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

(十)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要求人证相符、证岗对应。

    3、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年审和登记造册,由专人管理。

    (十一)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该工程安全监督的部门和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信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4、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每月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5、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十二)安全管理资料

    1、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标准化手册》。

    2、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样表。

    3、安全资料应遵循“没有记录即没有发生”的理念,认真做到及时填写、合理分类,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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