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有8天就是举国同庆的国庆节了,广州市人社局提早告知市民:如果职工兄弟姐妹们在国庆法定休假日加班,企业老板就应该向你支付每天加班工资不低于119.54元(见本网9月21日报道,并注:由于全国各地工资水平不一,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高低有异)。
此举好啊!提前告示,让职工兄弟姐妹明明白白知道自己应得的权益,也提醒企业老板必须要遵章守法,两全其美。
由于生产、市场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一些企业在法定节日加班不可避免。中国的子民们也很懂事理,绝大多数人宁愿以一人辛苦,换来万众欢乐。但每逢法定假日到来前说起加班却又让人心惊惊,惊什么?因为职工们已不只一次受骗上当了,担心这一回企业老板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三倍日工资,节后领钱工资单上少了这一笔,汗水白流了。你要状告老板吗?可以,然而说不定给你加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被受开除、扫地出门!
本来,我国的《劳动法》早就十分具体作出了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一年之中法定休假日共11天,分别是: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五一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能在节后以“补休”取而代之,必须支付加班职工300%工资报酬。《劳动法》从1995年实施至今已16个年头了,若说企业老板对以上规定不清楚不知道,那是假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如何支付300%工资,他们也清楚得很。当今一些老板的精明在于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向职工耍滑头:要么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降低计发工资的基数,让你基本上加班=没加班;要么假仁真骗,安排职工吃顿鱼肉饭菜+补休了事;要么偷梁换柱,以发放本厂没多少价值的产品以物代钱;更为恶劣的是凶神恶刹,蛮横无理,骗不过员工就以除名相威胁……。以上种种尽管发生在少数企业老板身上,但员工们对此深恶痛绝,已形成了很坏的社会效应。近几年来,此种状况不但没有减少,甚至有蔓延之势,凡法定休假日过后,职工的投诉书象雪片一样飞向人社部门,加班工资问题已成了最多的劳资纠纷案件之一。
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得挑战法律的尊严。资本逐利无可非议,但一个真正成功的企业家,必须首先要依法办企业,并与职工共同分享企业的成果。只有这样,广大职工才会心甘情愿与你一道积极拼搏,换取更大的效益。国庆节快到了,对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如何发放,政府部门已提前告示了,如若还榨取职工节日加班的汗水当佳酿,那既是违法的,又是泯灭良知的!企业老板们,可千万别再把手伸进员工拮据的口袋,否则,法律之剑就在那里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