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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生育權 6

 昵称7834366 2011-10-02
353、生育權 6
生育權的產生,是一個極為自然的過程,生育權是人類生生不息的助力,生育權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也逐漸影響到整個人口狀況、社會的經濟、資源、環境的關係,同時也關係到社會福利、人民的生活水準,並且直接牽引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性!
 
人民的生育權,是一項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身為一個人,絕對有權利選擇,自己要不要生育,就算不想生育,也不應該受到任何的歧視與責難,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或是法律,所賦予的選舉權、受教權與結社權等政治權利完全不同,生育權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基本權利,生育應是完全自由的,生育權是一個人能自由,且負責的決定,自己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與生育間隔的權利,如生不生、哪時生、生多少、跟誰生,這些都是當事人自己的私事,誰也管不著!但是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而能實現(除非是單方行使生育權的試管嬰兒、或是自己自行複製),所以在涉及雙方配合的情況下,就會發生權力義務與責任歸屬等問題,也就是在行使生育權時,要對自己、與跟自己共同行使生育權的人、未來的子女、家庭與社會負起責任,如此,行使生育權方有其存在的意義!
 
在理論上,男女之間應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利,而且不能強迫他人,來實現自己的生育權,除非是採取人工複製的技術、找提供精子者、或是找代孕者來完成,否則,這個權利應當是行使生育權的雙方,以共同的意願,在共同協商與認知的基礎上,藉由性交來實現,所以生育權反映的是,男女雙方間人身關係的一種權利,假使這種權利單單只有,男女雙方的一方享有,那麼就會剝奪對方,繁衍下一代的決定權,因為未來孩子是父母兩個人所共同生下的,誰也不能夠只單方面,就能決定孩子的命運!
 
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生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或是自己去墮胎,都應不算構成對於丈夫的侵權,這除了是因為女性在懷孕、哺乳、生產、親子與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與艱難困苦外,更是生育權的實現,但有些誇大、或是強調男人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的效應,如導致對於女性自主流產的不公平指責與索賠,並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內強姦合法化,所以生育權的體現,需透過當事雙方的溝通、協調與協議,並要將生育決定、撫養、教育、親子等權利與義務關係,給說清楚、講明白!如父母親對於子女日後的生育、撫養、教養、親子關係,應各盡到啥樣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而假使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那是否可由政府來概括承受,若都無法協議成功,那也可以此,作為離婚的要件,如此,夫妻間,就絕無侵害對方生育權之說囉!
 
所以對於懷孕後所發生的問題,除非是經過合法告知,經自己放棄權利,不來協調溝通之外,也應該是其父母,共同來協商決定,而男女不管未婚、或是已婚,也都應該有藉由人工生殖手術,來行使生育權的權利,更不應該設限人工生殖的年齡,但為了母親的健康與生育風險,則應設限受精卵的植入上限,並通過手術風險評鑑,方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台灣社會為了維護夫妻倫常與婚生子女的利益等問題,依舊存在著歧視未婚生子的衛道思維,但在現在的社會中,選擇不婚的男女,已越來越多,不少選擇不婚的男女,雖然有自己的生活伴侶,但在上了年紀後,卻希望有自己的小孩,所以法令應該保障這些不婚的族群,有未婚生子的合法權利,甚至是同志與因病而無法生育者,也都可享有自己的生育權!
 
憲法應保障人們,能夠充分的享有自己的生育權,人們可以自由決定,自己是否生育、何時生育與生育多少子女,而政府更應提供人民,充分的生育相關科學知識與與資訊、避孕措施、節育方式與安全的墮胎方法,而針對罹患不孕症、因病無法生育之人民、同志,也能獲得免費咨詢、代孕、複製與治療的權利,政府也應培育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人員,以輔導人民選擇安全、有效與適宜的生育措施!而在男女因生育權,而發生爭議與衝突時,政府也應以雙方的溝通協調結果,為主要的解決途徑,政府也應立法,提供生育權的救濟與協調溝通的管道,畢竟,誰都不是生育工具,人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總要理性的溝通協調一番,這方不失為大家對於生育權的期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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