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三味品人生 2015-04-15

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人工授精的出现,满足了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想要孩子的愿望并起到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和谐的作用。然而夫妻感情破裂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问题又会引来纠纷。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该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为此,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就这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真实案例-------------------------

近期有当事人高女士来电咨询:我与丈夫婚后三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系丈夫精子数量较少所致。由于此后经过一年的治疗仍未见好转,而我急于要个孩子又不想打击丈夫继续医治的信心,便偷偷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且对丈夫假称系正常怀孕。如今孩子已经两岁,可我与丈夫的感情确已破裂,正准备离婚。当丈夫在得知孩子系人工授精所生后,坚决拒绝承担离婚后的抚养费用,并要我赔偿其此前其所付出的抚养费用。请问,我丈夫的请求能成立吗?

-----------------------名律精解-------------------------

你好!“闻言审听,知情释法”,针对你所询问题,马培杰律师作如下初步回复,如你需要更为全面的法律意见,请致电详询或预约面询

一、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有司法解释。

说到了人工授精,那么我们就不得不了解一下,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与普通婚生子女是否一样,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界的新问题,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其他一些零星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最高院的文件和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

二、如果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受精,二是“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应该视同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条款对异质人工受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和保护,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双方一致同意”,意在保护公众享受科学发展带来成果的同时规避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危机。

三、你丈夫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果需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在法律上需要满足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是双方同意,如果一方隐瞒人工授精的事实,离婚后不知情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会支持的。

四、如果符合上面所讲的两个条件,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一样,所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他都享有,包括继承权。

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完善为治疗不孕不育症开辟了新的途径。但是,科学的发展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人工生育的方法逐渐增加引发了法学、伦理学等众多领域的新问题,对于新问题,我们不能用禁锢的眼光和方法去处理,应该多元化,灵活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