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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顾问 用他人精子受孕生子,孩子有继承权吗?

 张国玉12345 2017-06-23




问题:

    李某诉说:她和丈夫张某协商一致,同意用他人的精子人工授精怀孕,但在成功怀孕后张某后悔便要求李某打掉孩子,李某舍不得不同意,结果世事难料在孩子出生前,张某得癌症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父x母,现房子被张某父母占有,李某想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那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

 答疑

其实李某诉说的情况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孩子是否为李某和张某的婚生子女?

二、是在张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关于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张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张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孩子是李某和张某的婚生子女。


关于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张某留有遗嘱,所以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张某得遗产。张某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张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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