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2、费用扣除的方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2001年7月1日以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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