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免税项目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 14、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5、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 16、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个人所获奖金。 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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