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1、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收入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2、扣除项目 投资者工资不可直接扣除但可扣除每月2000元。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3、亏损弥补 年度亏损可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跨企业弥补。 查账征收的企业改为核定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亏损未弥补完的不得再继续弥补。 4、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者出借资金 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财产性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在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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