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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看一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Kern2004 2016-01-25

看一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如何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

近期,栖霞区某合伙企业就所得税问题向税务部门咨询。原来该合伙企业在成立时有3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另外两个合伙人分别是张先生和李先生。2014年期间,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也就是说各个投资者均能取得200万元的所得,作为法人投资者公司和两位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所得应当如何缴税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68.525万元(200×35%-1.475)。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投资分红应单独计税

税务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建邺区某家个人独资企业年终对外投资分回红利30万元,企业会计直接将这笔钱并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税款。税务人员指出30万元投资分红应单独计税,企业会计不解,同样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不同呢?

税务人员对公司会计进行了辅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30万元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6(万元)。


个人投资两个以上独资企业年终需合并汇总

溧水的林先生投资经营了一家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生产经营所得是8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2014年年初,林先生又投资了一家水果超市(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经营所得是12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林先生想知道他已经分别申报缴纳两个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了,是否还需要合并所有收入再进行汇总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林先生在年度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8+12=20(万元),以此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200000×35%-14750=55250(元);

生产性企业应纳税额=55250×80000/200000=22100(元);应补缴税款=22100-20000=2100(元);

水果超市应纳税额=55250×120000/200000=33150(元);应补缴税款=33150-30000=3150(元)。



个人独资企业汇算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市民于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完成2014度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所得为25万元。近期于先生打算从中领取一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那领取税后利润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告诉于先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陈从事家庭养鸡工作已经很多年,去年家里的养殖规模越来越大,合作的企业也更加规范化,于是老陈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开始标准化养鸡。虽说老陈在养鸡上是专家,可是对于财税方面的知识可谓是门外汉。化工园地税局的税务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国家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向他作了宣传。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知这一政策老陈可乐开了怀:“原来还担心创办企业投资大,负担重,现在有了这样的好政策,我们农民的致富步子可以迈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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