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园地。 计税依据、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