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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广和谐征迁 城镇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渊竹 2011-10-13

福建推广和谐征迁 城镇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2011年10月12日08:59福州晚报我要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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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表示,将在全省推广《福建和谐征迁工作法》,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征迁工作,安置补偿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城镇房屋征收

  先补偿后搬迁

  《福建和谐征迁工作法》要求各地落实严格征迁标准、严格预存制度、严格支付方式、严格支付时限、严格资金监管的“五严格”制度。

  征迁过程中,各地必须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

  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

  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禁用强迫威胁等方式拆迁

  省内各地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调研征迁现场,听取征迁工作情况,了解被征迁群众的建议和诉求。

  我省推广的和谐拆迁工作法中,明确要求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要让被征迁群众满意。征迁前后,各地需努力为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努力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动迁过程中,尤其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

  推广多种安置方式

  对于拆迁安置工作,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我省还将推广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

  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等。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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