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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征地拆迁难的几点思考

 昵称12038646 2013-04-18
发布日期:2011-07-26浏览次数:846字号:[    ]

  征地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招商引资企业的落户,对土地的征用征收范围越来越广,拆迁难度越来越大,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征地拆迁工作上。产生拆迁难的原因既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前征地拆迁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 担心以后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土地乃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的“命根子”,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由于长期生活的地方已经习惯,突然离开几十年的家,心理上无法接受。征收还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子女上学不便、安置补偿等问题,导致不愿意搬迁,新建一栋房屋,农民往往需要十几万。而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农民心理上无法平衡。许多农民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款有较大的差距,使得拆迁户在实际工作中给予不配合,给拆迁工作人员带来许多困难。

  (二) 补偿标准的不同所致。说到补偿标准,是根据各省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补偿,补偿标准高,能及时到位,拆迁进度就相对快些;随着物价的飞速猛涨,按市场价补偿太高,补偿标准各地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极大,造成拆迁困难。如远安县城区南门村和双利村两个村子挨着,补偿标准就有所不同,拆迁户有的相互攀比,最易引发矛盾给拆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题。

  (三) 拆迁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农民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对大多数被拆迁户而言是“争取利益”,他们认为不满足他们的要求,拒不签订拆迁协议,不管是否符合实际,农村有这么一句古话:“会叫的孩子有奶吃”。他们认为:“时间拖得越长、事情闹得越大,得到的补偿越多”,拆迁户便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影响拆迁工作的进度,工作无法照常进行。

  (四)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问题。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想法也是最现实的,只有补偿款拿到手上,才肯相信。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30年,在承包期限内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就更应该给予维护。没有了土地,直接关系到下半辈子及以后几代人的生计出路等方面,还没有落实到位。要搬到哪里去,没有土地和房子,今后出路在哪里?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征地拆迁难的一大原因。

  二、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

  (一)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如果村民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中要把法律宣传到位,让村民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蒙骗拆迁,对于拆迁户来说,他们不过是选择了这种无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拆迁工作中,对于那些临时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部门要坚决查处、督促无偿拆除,恢复现状。

  (二)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一个区域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征地拆迁工作应成立长期的工作专班,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应当要有一支专业的、素质高的队伍。拆迁部门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单位的形象、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拆迁部门要不厌其烦、挨家挨户上门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工作,告诉他们拆迁的理由和意义,让他们有所准备,做好搬迁或腾地。比如为了公共设施建设,这次拆迁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改变城市市容市貌,老城改造后让他们生活在一个优美的环境,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确身利益,也许会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当然,有的拆迁户不理解对这项工作不支持的,拆迁部门应该多做几次工作,不要怕多走路、多说话,不要怕麻烦。比如远安保宜高速公路共涉及拆迁户158户,由于工作专班的工作程序合法、方法得当、补偿到位,无上访事件发生。

  (三) 把先征后建,改为先建后征,后期配套先行。首先是先建后征,可以参考外地沿海地区的做法,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可以先划出较好的一些地块,预先建好安置房,让农民看得见,住得称心,生活得开心,以改变过去先征后建的被动局面。其次是后期配套先行,对于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保成为“被征地农民”的保护伞,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特别是商业性开发用地更应该提高补偿,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多种渠道补偿,如社保安置、货币补偿,对于住房拆迁予提供土地等多渠道相结合。

  (五) 规范拆迁单位的征地拆迁行为。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涉及房屋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经过做拆迁工作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不得强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六)增强征迁工作的透明强度。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真正贯彻中央的有关决策,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决策和服务工作,不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避免拆迁公司的野蛮行为,对在拆迁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在拆迁工作中要依法补偿、依法拆迁、文明拆迁。

  (七)、政府应当加强对被拆迁农民的保障。杜绝被拆迁农民无房可住、无田可种的现象出现。一次性发放补偿款,有就业愿望的农民,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他们办理城镇失业保险;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工作,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再就业工作。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其次是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安排到工厂就业,这样既解决了那些征地农民的生活,又灵活了再就业工作。

  总之,只有完善立法、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切实考虑农民利益和关注民生,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在房屋拆迁中的作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难题都会迎刃而解,这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周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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