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我自2002年10月被北京市建委聘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来,期间参加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三次法规学习,其中不乏有关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包括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国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建工集团等,专家的讲座受益匪浅。 现在回想起来,结合自己的一些实践,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兹总结出来,供建筑装饰企业投标参考。 一、适用法律 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架构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令;二是行政法规,国务院令;三是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四是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部令,部令下一层的细则、办法、通知为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市长令、省长令。有关工程的招投标法律,实用的主要为: 一部法律: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内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应与此一致。 一部行政法规: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四部部门规章: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以及地方性法规,如2002年9月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3号公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沿革和现状 招标投标起源于政府采购,因为政府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故应让所有纳税人知晓。这里所指的招标人,为非自然人。招标的目的是通过竞争选择投标者。因此,招标投标的原则是“三公”: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投标应用于政府、私人,以及国际组织,包括1966年的欧共体、WTO、世界银行、1997年联合国等。不仅用于工程,还用于采购、服务。主要用于工程采购,主要规范政府财政性支出、国有控股工程。 198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体制的通知,共16条,首次提出“招标投标”条款。多年来,有了明显进步:一是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比例逐年提高,由1995年的24%提高到2000年的42.7%,面积由当时的39.5%提高到67.8%;二是有了一系列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等;三是有了一支监督管理队伍,全国约8000人,比较健全;四是经济犯罪逐年下降,经济损失1997年是18亿元、1999年是1.6亿元、2000年是1.3亿元。 但是,我国招标投标非常不规范,国务院秘书局曾经报告总理,全国普遍不规范,包括黑洞、黑幕、暗箱。 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规范难度大,西方政府为集中采购,我国量大面广,国有投资占70%以上,财政性资金2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是招标人规避招标,拖欠工程款非常严重;三是转包、越级承包、违法分包十分普遍;四是一些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滥用权力,经济犯罪40%与工程有关;五是政府管理机构职能错位,行政领导、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参与评标现象大量存在。 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国家资金大量流失,1999年1000亿元国债约损失30%以上;二是腐败蔓延,社风气不佳,企业难以发展,工程质量低劣。 三、招标投标评标的基本思路 1.原则 施工招标投标原则——七部委12号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评标原则——七部委12号令: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因《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故不能有“公开”。 评标专家原则——七部委12号令: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投诉处理原则——七部委11号令:公平、公正、高效。 2.招标投标适用范围 (1)地域效力和空间效力: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港、澳不适用;二是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不在此范围内;三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四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议标已被取消。一般而言公开招标的工程较大,邀请招标的工程较小。 (2)调整对象:适用所有的招标投标,包括货物、服务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排除条款: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 3.招标投标评标程序 五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中标。方式:公开或邀请。主要管理环节: (1)邀请招标应在3家以上。 4.禁止性条款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评标专家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 评委会权力,也是评委个人权利的履行: ◆禁止和处罚 四、评标活动实务操作 1.评标的准备工作 2.评标 2.有无废标,是否剔除。有八种情况: 3.评审内容 4.符合性与完整性 5.技术标评审 (2)企业信誉,综合实力。 (3)施工组织设计,如以100分为例。有八个方面: 重点检查:
标底:招标人委托相应单位进行编制,用以控制造价。只能作为评标是的参考,不能直接用标底给予各报价定分数,不能用标底去判断某投标低于成本价。可在标底的基础上上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为5~6%。鼓励招标人设立标底,以防止哄抬标价、不正当竞争、控制投资、方便评审。基准价:用此来衡量报价。 公式一:由二部分组成:一是实体性消耗——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二是非实体性消耗,如垂直运输机械。 公式二:标底实体性消耗基准价=标底实体性消耗的40%+各有效投标实体性消耗。取消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60%。 公式三:有效投标非实体性消耗,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的算术平均值。 公式四:用基准价衡量各投标报价的幅度。报价幅度=[(各有效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公式五:每个专家分数汇总=A1K1+ A2K2+ A3K3…… 7.专家评标 评委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核对招标文件,按有效条款,补充答疑。暗标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必须写出评标报告,废标必须经全体评委签字,并写入评标报告中。主要靠自觉。 评委有三项权利:一是受聘;二是独立评审;三是接受劳务报酬。 8.注意的问题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不得串通。 评标人:严格执法守规;力求公平、公正、择优、科学;准时到场,认真负责;不收受礼物,私循舞弊;应当回避的应主动。不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利益,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诚信服务。评委只对自己负责,严守客观中立。可以不签字,但应做出书面声明。把好自己的口风。 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中设计标不能投施工标 七部委30号令第35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因为一般的装饰企业均为设计施工二合一体制,故这条规定对装饰行业影响很大。二者必居其一,目的是有利于设计和施工专业发展和投标公正公平,但实际上是避免一家装饰企业中标设计施工。 2.有效标的认定和废标 (1)开标。由开标人负责。逾期、密封、盖章签字、格式不对、字迹模糊、投标人与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样、保证金、联合体未作协议等。 (2)评标过程。一是招标文件有失误,只能重新制订,招标工作应重新组织;二是投标文件与质量标准的响应,质量合格即可,优良已经取消,《经济合同法》已废除5年了;三是投标人不响应清标,少打分;四是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不一样,项目经理易人——应在评标前更正,并经招标人同意。 工期、质量在商务标中响应,程序不对,应在资格预审中解决,前期工作在评标开始前宣布。 3.对四项硬指标的认定 四项硬指标是:质量、工期、造价、安全。 (1)质量。根据《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179条,合格的底线:一是发包人验收责任制;二是合同中约定的图纸文件;三是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只有合格,不允许优良。 荣誉奖。一是保证获得鲁班奖、建筑工程装饰奖,能否入围届时很难说,不太科学,比较科学的是响应到评审鲁班奖、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条件;二是不能将获奖标准代替验收标准。 (2)工期。1985年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工期定额为推荐标准。北京等地方标准名为强制,但实际上难以执行,故只能参考。 (3)造价。由经济专家履行清标程序,对工程量清单、对综合报价进行预审。清标适用于清标报价,须有标底,否则没有清标依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清标条款,投标人应一一响应。重要的是弥补了单价合同与总价评标之间的不足,清标结果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响应的可视为废标。 (4)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业主责任必须承担全部费用。 4.答辩与分值 招标人设置答辩和分值珠,应事先设定统一提问问题,问题以业主为主,答辩形式通知投标人,排序后进行答辩。答辩结果不应改变排序结果。 5.重大疑问 (1)有围标之嫌:一是技术标中明显雷同;二是经济标中十分接近,应写入评标报告中。 6.酌收工本费和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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