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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昵称7047261 2011-06-01

 

 

启东市水务局纪委 马汉林

 

     通过近几年宣传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水利系统对所有的水利建设工程都进行了招投标。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从源头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本文将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划地为界,县市区之间互不侵犯,形式上是招标,实际上私下已经达成友好的协议,制造公开招投标的假象。三是借多家资质参加投标,采取控制标的的方法以打压竞争对手,不论谁中标,实际上就是该企业中标。四是恶性竞争。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争取到工程,低价抢标,扰乱了正常的投标秩序,这样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施工企业按要求施工,由于价格低,只好在施工时偷工减料,给工程的质量留下潜在隐患。另一种则是中标人毁标,使投标流产,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五是隐蔽转包。企业中标后,直接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但又无法查证。工程经费由投标单位结算,项目经理由投标单位委派。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第二、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使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二是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招投标工作虎头蛇尾。开始业主单位招投标工作还比较认真,能按规定办事,一旦工程发包给中标单位后,过问就少了。如有的中标企业向资质较低或无资质证件的施工队伍转包或分包,肢解发包。有的施工企业被迫采取诸如垫资施工,压低造价,缩短工期等方法,然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技术要求施工,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四是不能履行合同条款。主要表现在支付工程款比例方面,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按施工进度付款,而目前仍存在不按施工进度付款的现象。

第三、标底编制及评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标底编制不规范。为了节省建设资金,地方财政要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并且不管概算是否合理,都要大幅度砍杀概算价格,使标底价大大降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财政的困难好象解决了,但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二是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三是评标不规范。在一些工程评标中,专家组的专家构成不合理,即使是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却偏少,专业不全,来源窄,尤其是经济评委。造成评标时熟面孔太多,不利于评标专家的保密。不少专家没有经过必要的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政策和基本技术的培训,所以在评标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四是招标代理效果不理想。县一级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不高,工作不规范,责任心不强,和投标单位关系较熟,影响业主的利益,影响招投标效果。

第四、制度及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制度不完善。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不断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二是监督缺乏力度。一是相关人员从心理上不愿意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有抵触情绪。二是把监督作为一种形式,开标前临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当靶子用。三是把纪检人员的监督作为一种麻烦,多一套程序。四是纪检监督人员在招投标中发现了串标陪标等问题不便查处,因为查处这些问题是招标部门负责的,违规不属于监察对象。三是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同时招标管理部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

 二、对策思考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全力进行规范。  

(一)规范工作程序,落实既定措施。通过组织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招投标基本流程、重点环节进行业务辅导,统一印发招投标工作台帐范本。市纪委、监察局明确要求纪检监察人员不得负责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也不要直接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而是从监督的角度履行职责,加强招投标六个环节的监督,发现有违规现象必须及时制止,同时向领导报告,一旦出现疑难情况,应及时向领导请示。为了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我市制订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意见,明确规定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形式,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由业主自行组织招标,其中,投资在10万—50万元之间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对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与邀请书的发布、资格预审、标底的编制、开标评标和定标、施工合同签订等各个工作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从制度上规范了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操作程序。同时,要求招标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建立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针对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行政监管缺位错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招投标管理体制,建立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凋的招投标监管体系。所有工程由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招投标,缩小工作人员招投标接触面。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

(二)完善规章制度,治理虚假招标。积极建立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低价招标、工程担保“三项制度”。通过在招投标中设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提倡“合理低价中标”,用价格因素消除虚假招标。逐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专家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培训考试,定期考核和日常行为监管清理一批不合格专家。建立专家等级制度,完善资深专家使用办法。对于技术复杂、规模大的工程或评标结果有争议的工程,实行资深专家评审制。同时,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统一的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录入各代理机构业绩。监管部门也可通过该系统随时掌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防止虚假招标。同时,要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使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投机成本。如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施工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此外,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箱,鼓励群众对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企业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者无从立足。二是按照廉政准入的规定,重点审查投标企业,项目部的业绩。凡有不良记录或者还在受处罚期间的企业,项目部,一律不准参加投标活动。三是严防借资质投标和串标,投标人提供近期养老保险证明,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增加借资质投标资金压力,投标结束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证书扣压规定,一个企业委托两个以上项目经理或一个项目经理受两个以上企业委托的,相关企业均不得参与竞标。四是实现招投标市场和工程施工现场联动,廉政准入和施工合同诚信履约准入互动。建设单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作为工程评估的重要依据,防止非法转包等问题。五是加大资质审查的力度。在招投标的资质审查阶段,要以招标的大局为重,排除地域限制,严格打用一个方法,一个程序,一个尺度,对所有投标人按照资格审查的要求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进行实地考察,杜绝借,转资质的现象。

(三)打造“阳光工程”,促进公平交易。为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启东市运用科技手段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在评标室安装录音录像监控和通讯屏蔽系统,建立封闭式全监控评标室,提高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人为因素;保证专家评标工作的严肃性,提高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公平性、公正性,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的形成,为招投标各方主体提供阳光交易服务平台。增加投入,加大软件系统研发力度,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涵盖招投标相关的主要业务工作,包含工程项目、投标企业、从业人员三大数据库,向社会发布各种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包括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业绩。在工程项目中将参与投标、中标等行为自动记录到企业业绩当中。广泛收集企业的市场行为情况,为投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系统还可以自动记录专家的评标业绩以及评标表现,作为对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考核时的参考。

(四)提升评标技能,优化评标办法。一是完善评标机制。一是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二是增加经济评委,减少老面孔的出现。三是及时调整和充实评委库专家评委。四是不断改进和完善评标专家的长效机制建设,以机制建设作为吸引人才和提高专家素质的重要手段。二是探索标底有效值。开标后确定有效标底,即业主编制的标底与各投标单位的平均造价各占一定比例。造当降低标底所占的比例,提高各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的比例,对于防止标底泄露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三是试行无标底招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中标。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四是拉开时间差。在编制招标预算的时间上,采取先由投标单位做报价预算,当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预算做完并按规定时间密封送至业主单位后,招标代理机构再开始做标底预算,让投标单位在做报价预算在前,业主做标底预算在后,这样可以从时间上制约住透露标底的弊端,从程序上较好地堵住透露标底的后门。

(五)实行分类指导,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项目规模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差别管理。对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非国有投资的,适当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将监督的重点转移到重大投资项目,在监督的重点环节上要强化“公正”。要强化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尝试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工程的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全程参与,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对标底、合同、现场签证和变更,实行审计监督;工程款的拨付由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统一支付,强化财政监督力度,防止项目建设资金被挪用。要坚持依法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并重,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六)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一是建立监督网络。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二是用制度约束招标人权力。建立专门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的监管,杜绝倾向性或排斥性条款的存在。三是严厉惩处腐败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分包转包,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真正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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