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登记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广西天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广西,字号为天使,行(事)业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劳动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科技类科研院所等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其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三、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拟用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成立登记表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存入注册资金,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批复。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将银行临时帐户转为基本户、办理税务登记证、物价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其他说明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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