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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盾

 方圆随心 2012-05-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 业 登 记 公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内容公示如下:

  一、 登记事项
  (一)1、公司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分公司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三)企业集团登记事项: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二、登记依据
  (一)公司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企业集团登记依据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三、登记条件
  (一) 公司登记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程序及期限为:
  (一)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五)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六)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登记程序及期限中的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八)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九)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十)除登记程序及期限中的第(七)条第(1)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一)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 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3)托人的权限;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0)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11)经理的任职文件;
  (12)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6)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经理的任职文件;
  (6)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验资报告;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经理的任职文件;
  (5)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3)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及《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摘录)》(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公司(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3、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4、年度检验费标准:企业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公示


日期:2010年05月19日    阅读次数: 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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