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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标志的非机动车道不可随意停车

 老版涨 2011-10-28
    王先生开车到昆明湖路附近办事,到达地点后,虽然路边有收费的停车场,但是王先生想:“办事一会儿就出来,现在停车费也涨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还要几块钱。” 因此,王先生看了看该路段并没有禁止停车标志,就把车停放在了路边的非机动车道。20分钟后,当王先生办完事下来开车,发现车窗上已经被“贴条”了。王先生认为,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识,没有施画禁止停车标线的道路都不是禁止停车的道路,且不是所有停车场以外的道路和没有施画停车泊位的道路都是禁止停车的道路,所以他的行为没有违法。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同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在目前北京市市内停车费大幅上调的背景下,很多司机和王先生一样,为了节省停车费会存在停车“见缝插针、乱停乱放”的情况。本案中,王师傅停车的昆明湖路段虽然没有设立禁止停车标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因此,即使道路上没有设立禁止停车标志,机动车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能在路边随意停放,更不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非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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