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1-03-02 17:45:12 为规范申报、评审、命名等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的监督管理,有效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创卫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资格 1、贵州省卫生城市 申报城市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城市称号两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1个基本条件: (1)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巩固创卫成果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2) 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3) 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6%。 (4)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 (6)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7) 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中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必含灭鼠),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8) 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法规。 (9) 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10)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 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贵州省卫生县城 申报县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县城称号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9个基本条件: (1) 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巩固创卫成果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2) 本县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3) 县城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6%。 (4) 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5) 绿化覆盖率≥30%。 (6) 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中有两项达到国家标准(必含灭鼠),另两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7) 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 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贵州省卫生乡镇 申报乡镇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乡镇称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6个基本条件: (1) 本乡镇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2)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3) 绿化覆盖率≥30%。 (4) 经市(州、地)级以上爱卫办考核验收,鼠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蚊、蝇、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 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贵州省卫生村 申报村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村称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1) 村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2) 本行政村农户自来水普及率≥90%。 (3)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95%。 (4)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 (三)申报程序 遵循自愿的原则,逐级申报。申报地区须经市(州、地)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省级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由市(州、地)级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四)申报材料 1、市(州、地)级爱卫会提出申报的书面请示。 2、申报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省级卫生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4、申报城市(县、乡镇、村)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最新版建成区规划图和交通旅游地图)。 5、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支撑材料。 6、市(州、地)级爱卫会专家组考核鉴定意见,以及卫生、建设、环保等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本各1份(交通旅游地图不需电子版)。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工商、教育、交通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专家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 接到有关市(州、地)爱卫会的申报请示后,对其申报资格及必备条件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乡镇、村)予以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二)暗访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县、乡镇),省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将按照申报顺序适时(3月份~10月份)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城市(县、乡镇)根据暗访意见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并通过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核。 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县、乡镇)日常卫生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对申报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不进行暗访,通过申报资格审查后直接进入现场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 省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通过暗访的城市(县、乡镇)的整改情况,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正式考核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城市(县、乡镇、村)根据正式考核评估报告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所在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对考核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改复核,并向省爱卫会提交复审报告。 正式考核评估工作,在每年4~11月份期间进行。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估申报城市(县、乡镇、村)工作情况。 (四)综合审定 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通过正式考核评估的申报城市(县、乡镇、村),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五)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综合审定的申报城市(县、乡镇、村)名单及有关情况,将在“贵州卫生”网站和当地日报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县、乡镇、村),省爱卫会办公室经核实后报省爱卫会,确定命名或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达到标准的申报城市(县、乡镇、村)的申报、评审等材料上报省爱卫会。经省爱卫会批准后授予“贵州省卫生城市”或“贵州省卫生县城”或“贵州省卫生乡镇”或“贵州省卫生村”荣誉称号,并在全省通报。 四、监督管理 (一)有效期限和延续办法 根据全国爱卫会、省政府关于“卫生城市(县、乡镇、村)评比不搞终身制”的有关精神,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称号有效期为3年。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效期满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重新确认,延续称号;对未达标准的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称号;其结果将在省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社会监督 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中心区醒目位置设置“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三)逐级管理 1、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须坚持不懈地开展卫生创建工作,切实有效地巩固创卫成果,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2、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爱卫会办公室须认真履行巩固创卫成果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上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创卫巩固工作书面报告。 3、各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的监管,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省爱卫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进行明查暗访,对创卫成果巩固不力、工作滑坡严重或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提前进行三年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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