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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昵称3436369 2011-11-05

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项目施工过程的中间验收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工程按期顺利验收通过和交接给物业公司,便于公司掌握工程遗留问题以及对问题处理的跟踪。

2.         范围

适用AAAA有限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3.         职责

分部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由工程部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工作。

4.         内容

4.1   工程中间验收

4.1.1  中间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1.1承建单位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1.1.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完备:

4.1.1.2.1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4.1.1.2.2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4.1.1.2.3  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1.1.2.4  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4.1.1.3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4.1.2  中间验收程序

4.1.2.1承建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必须先进行自评,自评完成后将分部工

程质量验评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申请进行中间验收。

4.1.2.2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查,并参照有关验收规

范和验评标准要求对分部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

4.1.2.3若符合验评标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签署,并通知项目部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其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中间验收。

4.1.2.4接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工程部、设计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4.1.2.5中间验收通过后,验收参加人员应对其分部工程的质量作出最终评定,并对中间验收资料进行签认。对中间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经理部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承建单位落实,并验证封闭。

4.1.3  验收依据: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1.4  中间验收内容  

 

程序

工程分类

参加单位

1

基础工程

质监站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部

2

主体工程

质检站、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4.2     工程竣工验收

4.2.1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2.1.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4.2.1.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2.1.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2.1.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2.1.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2.2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4.2.2.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竣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4.2.2.2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4.2.2.3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2.2.4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2.2.5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2.3  验收监督

4.2.3.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4.2.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4.2.3.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4.2.4  备案管理:

4.2.4.1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根据各地区政府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验收合格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结果通知单(如电梯验收结果通知单等)、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燃气工程验收证书、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2.4.2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公章

和法人代表签名,提交前文所述验收证书向主管部门备案。

4.2.4.3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4.2.5  竣工验收内容:

 

程序

工程分类

参加单位

1

消防工程

消防局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部

2

环保工程

环保局 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3

燃气工程

燃气公司  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4

民防工程

民防办 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5

电梯工程

劳动局 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6

安全验收

安检站 工程部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7

供电工程

供电局 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8

白蚁防治工程

白蚁防治办公室 工程部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9

自来水接驳

自来水公司 工程部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10

规划验收

国土局 工程部 设计院 设计部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发展部

11

档案验收

档案馆 工程部 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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