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主要变化(四) | (分类:砼)
第6章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素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深受弯构件、牛腿、叠合式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6.1.2 对于二维或三维非杆系结构构件,当按弹性分析方法得到构件的应力设计值分布后,可按主拉应力设计值的合力在配筋方向的投影确定所需的配筋量和钢筋布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受压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受压钢筋可按构造要求配置。当混凝土处于多轴受压状态时,其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采用。
6.2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I)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一般规定 6.2.1条为正截面基本假定,基本没有变化。 6.2.2 在确定中和轴位置时,对双向受弯构件,其内、外弯矩作用平面应相互重合;对双向偏心受力构件,其轴向力作用点、混凝土和受压钢筋的合力点以及受拉钢筋的合力点应在同一条直线上。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尚应考虑扭转的影响。 6.2.3 弯矩作用平面内截面对称的偏心受压构件,当同一主轴方向的杆端弯矩比M1/M2 不大于0.9且设计轴压比不大于0.9时,若构件的长细比满足公式(6.2.3)的要求,可不考虑轴向压力在该方向挠曲杆件中产生的附加弯矩影响;否则应根据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按截面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轴向压力在挠曲杆件中产生的附加弯矩影响。 lc/ i ≤ 34-12(M1/M2) (6.2.3) 式中:M1、M2——分别为偏心受压构件两端截面按结构分析确定的对同一主轴的组合弯矩设计值,绝对值较大端为M2,绝对值较小端为M1,当构件按单曲率弯曲时,M1/M2取正值,否则取负值; lc——构件的计算长度,可近似取偏心受压构件相应主轴方向上下支撑点之间的距离; i ——偏心方向的截面回转半径。 6.2.4 排架结构柱的二阶效应应按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计算;其他偏心受压构件,考虑轴向压力在挠曲杆件中产生的二阶效应后控制截面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m——构件端截面偏心距调节系数,当小于0.7时取0.7; ηns——弯矩增大系数; N ——与弯矩设计值M2相应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ζc——截面曲率修正系数,当计算值大于1.0时取1.0; 6.2.5~ 6.2.8关于附加偏心距、等效矩形应力图、界限相对受压区高度ξb、纵筋应力取值规定等内容无变化。 (Ⅱ)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6.2.10~6.2.14 为矩形、T形截面、双筋截面的计算公式,保留02版规范的实用计算方法。 (Ⅲ)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 除6.2.17条中e的表达式中去掉了偏心距增大系数η之外,其他基本上无变化。对应5.3.4、6.2.4条,二阶弯矩的影响包含在弯矩设计值M中,故截面计算公式中不再考虑。
6.3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主要变化为,将集中荷载作用与非集中荷载作用的两个公式合并为1个,第一项的系数为αcv,第二项的系数统一取为1.0。
αcv一般情况为0.7,集中力产生的剪力占75%以上时取为1.75/(λ+1)。 此外新增条目为: 6.3.19 矩形截面双向受剪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柱,当斜向剪力设计值V的作用方向与x轴的夹角在0°~10° 或80 ° ~90 °时,可仅按单向受剪构件进行截面承载力计算。
6.4 扭曲截面承载力计算 基本内容没有变化。剪、扭复合受力构件中与剪切有关的式子中,与斜截面一节对应,箍筋项的系数为1.0。新增拉、弯、剪、扭构件条目: 6.4.11 在轴向拉力和扭矩共同作用下的矩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构件,其受扭承载力可按下列规定验算: (6.4.11-1) 6.4.17 在轴向拉力、弯矩、剪力和扭矩共同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框架柱,其受剪扭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剪承载力 (6.4.17-1) 2 受扭承载力 (6.4.17-2) …… 6.4.18 在轴向拉力、弯矩、剪力和扭矩共同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框架柱,当T≤(0.175ft-0.1N/A)Wt 时,可仅验算偏心受拉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 6.4.19 在轴向拉力、弯矩、剪力和扭矩共同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框架柱,其纵向钢筋截面面积应分别按偏心受拉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和剪扭构件的受扭承载力计算确定,并应配置在相应的位置;箍筋截面面积应分别按剪扭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扭承载力计算确定,并应配置在相应的位置。
6.5 受冲切承载力计算 原规范保守较多,此次将一些系数做了调整,冗余度有所降低。
6.6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无变化
6.7 疲劳验算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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